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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府各機關(單位)運用電腦作業,以提高行政效率與效能,進而促進行政革新,特設置臺中市行政資訊系統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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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擬定本府各機關(單位)行政資訊體系整體發展構想與計畫事項。 (二)推動本府各機關(單位)業務自動化,並研列優先順序。 (三)綜合研討本府各機關(單位)資訊標準。 (四)研議本府各行政資訊體系有關問題及保密措施等有關事項。 (五)研議本府各行政資訊作業人員訓練事項。 (六)研議及協調本府各機關(單位)共用電腦與通訊網路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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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由召集人就業務有關機關(單位)主管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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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資訊中心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業務有關人員兼任,辦理各項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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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續派得連任之。如因本職異動,其委員身分當然喪失,由召集人另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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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由本府報請上級研處或交業務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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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