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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新市政中心專用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099100354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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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以下簡稱本地區)都市設計審議作業,以強化本地區之地區特色,提昇本地區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規範。
二、基本構想
(一)南北向軸線以公1-1、1-2、公兼兒為主軸線,連接市政中心(機一)及市議會(機二)等二處地標性建築物,同時配合兩側新2、新3二種使用分區十公尺至二十公尺退縮建築之帶狀空間,蔚成本市最具特性之林園大道,創造雄偉之都市景觀。
(二)東西向軸線以公2-1、2-2、公三為主軸線,與南北向軸線十字相交在機一、機二間,並於西端連接大都會歌劇院,為整個商業中心所吸引之人潮在消費的同時提供步行可及之廣大綠蔭空間。
   ()本地區之主要公共開放空間除前二款者外,尚包括面臨建築線退縮十公尺至二十公尺建築所形成之帶狀步行空間及指定集中留設之廣場式開放空間,俾便利行人集散並為車道與建築物間之緩衝場所、以構成綠蔭盎然、優雅景緻的都市化地區。
三、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申請都市設計審查時,應具備申請書、設計委託書、建築計畫書及設計圖樣,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及簽章。
2.設計人之姓名、地址、營 (開)業證書字號及簽章。
3.設計標的、基地座落及使用用途。
(三)建築計畫書應包括設計目標、設計構想及必要的環境影響評估說明,環境影響評估應視個案提出有關交通、氣候、污染、景觀或其他之影響評估說明。
(四)設計圖樣內容如下:
1.基地分析:能說明設計標的與套繪鄰近建物之位置,並說明鄰近建物立面材質顏色及建築風格型式、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鄰近重要自然及人文資源,並請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相鄰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
2.配置圖:以不小於五百分之一之比例尺為原則,清楚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係,及各類出入口之關係,並說明建築外部空間處理,出入口、通道、綠籬與周圍道路動線之聯繫關係。
3.量體關係圖:以透視圖、模型,表達建築物量體之組合方式與主從關係,並表達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4.建築圖:以得清楚表示之比例尺為原則之平面、立面或剖面圖表達建築物內部之動線聯繫、空間組織、形式及其與周圍建築立面層次高度之相互配合關係,並說明外部材料之質地與色調方案,與門窗開口方式。
5.主要開放空間設計圖:以不小於百分之一之比例尺為原則,說明開放空間中供活動、停留的地點或開放空間之景觀設計內容,並解釋其與建築物之關係,以及說明其舖面與植栽材料。
6.計畫書內容應填列查核表,並由設計單位檢核並簽章。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之主辦機關,綜理完成及經幹事會議通過後,即提交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
(六)本委員會審議時,設計人應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認為申請案件不合本地區都市環境者,應將其不合原因或修正建議一次列舉通知申請人,供其修改後,再提複審。
(八)申請案件如應改正,本府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後送請複審;逾期未送審者,本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退回。
(九)都市設計審查案件,獲審議通過後,應於核發審定書前,再提交報告書及簡報電腦檔案以供存檔備議。
(十)都市設計審查案件,經審議通過後,應於核發審定書前再提交比例尺五百分之一基地模型一座送主辦單位備查,其外型、色彩、門窗、綠化植栽、開放空間配置應與審定書相符,並註明申請人、設計人及地號。
(十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者,原建造執照核發時建築基地都市計畫未有應送都市設計審議規定,惟現擬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提高建築物高度與層數,依細部計畫規定仍應報請本委員會審議,審查內容為:「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項。
(十二)有關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需提都市設計審議部分,審議項目書圖內容請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部分提會審議。
(十三)容積移轉確認面積階段之審查案件,審查項目:
1.基地分析。
2.設計初步概念。
3.量體規模。
4.外部空間景觀意象與鄰近街廓量體模型,容積移轉前後差異及環境回饋設計之對策。
四、以商業使用為主之使用分區
   (一)基地臨接人行步道者,設計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
2.地面第一層做商業使用時其主要立面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為有照明之櫥窗。
3.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不得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步道設置。
   (二)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停車場或供汽機車出入之斜坡道。
 (三)臨接道路或人行步道的一樓立面,應考慮以人本為主之細部
      建築設計,俾使行人步行愉悅。
五、以住宅使用為主之使用分區
   ()建築基地臨接人行步道者,其主要出入口,應配合人行步道整體設計。
   ()建築物應配合公共開放空間,集中留設法定空地,該空地綠覆所占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七十,且不得設置有礙通行、公共活動或視覺景觀障礙物。
    ()前點空地面積每滿六十四平方公尺,至少植樹一棵,該樹需為圓形樹冠之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一‧八公尺以上,根部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
   ()建築物之外牆顏色以單純、柔和穩定之色彩為原則。
   ()窗型冷氣機孔之設置等空調設備機台之設置,其立面設計應考慮整體景觀,並顧機械效益之配合,以考量行人視覺角度之格柵百葉等景觀改善設施美化建築立面。
六、道路及永久性空地
   (一)車行道路燈以高明度、高光源為主。
(二)人行道路燈以柔和暖色,低光源為原則。
(三)人行道須為美觀圖案構成之舖面,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平,並應說明舖面顏色及材料質感。
(四)下列道路應配合鄰接之人行步道,舖設美觀硬質透水性構造舖面:河南路、市政北一路、市政北七路、惠中路。
(五)行道樹之喬木,其樹冠形狀,及淨高規格同第十八條說明;帶狀公園之植栽著重立體綠美化。
(六)公園及帶狀公園之綠覆面積所佔比例不得小於百分之六十,其中有床基之花壇面積不得超過綠覆面積之百分之十。
  (七)公園、帶狀公園、人行步道、停車場、及廣場之設計有高程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以利通行。
 (八)廣場、平面停車場須種植樹木,其樹冠水平投影所占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其樹冠形狀及淨高規格同第十八條說明,廣場之舖面材質應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透水舖面。
(九)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不得面對公園、帶狀公園、人行步道及廣場設置。
(十)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但下列項目經本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1.露天咖啡座、噴泉、書報亭、賣花亭、海報亭、路燈。
 2.其他經本委員會許可之項目。
      前目所稱之障礙物不包括無床基之樹木。
  (十一)建築退縮帶狀開放空間、騎樓、迴廊、無遮掩人行道等人行空間,需維持至少二‧五公尺人行通道淨寬為原則。
七、其他設施
(一)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
(二)汽車、機車、腳踏車等之停車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
(三)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應於領取使照前綠化完成,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但經本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屋頂水箱、冷卻塔之造型與色彩應考慮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為原則。
(五)門窗及陽台不得附加欄柵。但如門窗及陽台附加之欄杆不超出各該門窗、陽台之牆面,且其顏色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並經本委員會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或雕塑造型配合整體設計為原則,排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
(七)面臨大都會歌劇院之建築基地其窗戶、陽台應附設花台,且花台長度不得低於其開口長度之二分之一。
(八)設有陽台之建築物得附設花台,其寬度在五十公分以下者,該部分免計入樓地板面積計算。
(九)公用設備、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送本委員會審議。
(十)施工期間,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並應以二分之一以上面積植栽綠化。
(十一)地下室通道開口應設置防水閘門。
(十二)發電機排風口應避免直接排向中庭等開放空間,應考量連接至屋頂層或採用過濾式排煙系統,避免影響行人。
八、本地區內之建築基地一律以設置綠籬圍牆為原則。
九、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依下表各款規定辦理。
 (一)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規模表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地下層開挖面積佔基地面積之百分比
第七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百分之八十以下
第一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百分之七十以下
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四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五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第八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公共設施用地
不予規定
基地特殊時得酌予放寬開挖率
(二)地下層開挖面積以外牆外緣計算。
(三)基地條件特殊者,經本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得酌予擴大開挖規模。
(四)依前款酌予擴大開挖規模者,得包括下列各項:
1.基地面積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考量地下停車空間之雙車道、機房面積及迴轉半徑相關規定,考量其面積範圍介於一千至一千五百平方公尺間之基地,酌予擴大開挖規模,以使其停車位數符合經濟效益,並檢討以往通過之相關案例,利用內插法求得「開挖率與基地面積對照圖」(詳如附件)。
2.基地形狀特殊者:非屬於四邊形(不含道路截角),或基地單邊長度小於二十四公尺者,得視基地形狀及面積,可酌予擴大開挖規模。
3.擴大開挖規模相關規定不得與停車獎勵規定合併實施。
十、有關建築基地內各類綠化植栽之覆土深度依下表規定:
植物種類
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草皮、草本植物
三十公分
灌木(木本植物)
六十公分
喬木(木本植物)
一百二十公分
十一、人行步道開闢為進出車道使用時應顧及現有行道樹。
十二、本地區已建築使用之基地、其建築使用強度未達到最高容積之百分之五十,於建築完成滿五年仍未改建達最高容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時,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本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依據現況容積予以調整,以符合實際土地利用。
十三、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之設置標準;建築基地留設無遮簷人行道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起算一‧五公尺範圍內植栽開展型喬木行道樹,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之植栽種類依下表所列為參考:
    
種類
樹種名稱
喬木
美人樹、臺灣樹、阿勒勃、大花紫薇、大葉黃槐、大葉山欖、黑板樹、鐵刀木、竹柏、垂榕…等
灌木
九重葛、馬纓丹、仙丹花、粉撲花、紅蝴蝶、圓柏、玉葉金花、桂花、洋凌宵、羅漢松、紅花夾竹桃、黃花夾竹桃…等
(二)行道樹間距不得少於六公尺,不得大於八公尺,喬木栽植時之樹幹直徑不得少於八公分,且樹冠底部與地面之距離不得低於一‧八公尺。
(三)行道樹植穴深度不得少於一‧五公尺,容土量不得少於二立方公尺,植穴應覆以一百二十乘以一百二十平方公分之鏤空鑄鐵蓋板,且應與人行道地坪高程齊平。
(四)灌木植栽應以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長度每達十二公尺至少設置二公尺之灌木植床;植床寬度八十公分,長度至少二百公分,植床應做防止土壤沖刷、流失之緣部處理,其緣部不得高於十五公分,栽植之灌木高度不得高於九十公分且不得低於三十公分。
十四、 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之舖面,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築基地指定留設之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坪應高於相臨道路邊界處十二公分至二十公分,並應向道路境界線方向設置洩水坡。
(二)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坪應為連續舖面,且應與相鄰基地公共人行道地坪高程齊平,進出車道穿越時,其舖面應連續並設置斜坡。
(三)地坪舖面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舖面,所有地坪舖面應為防滑材質。
 十五、建築基地交通規劃及停車空間設置方式:
 (一)建築基地設置之汽車停車位數量達三百輛,應設置二組以上之汽車進出口,且其中一組應為雙車道,但基地情況特殊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機車停車位數量設置標準:建築物用途為供住宅使用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並應滿足至少一戶一部為原則;供其他用途使用者,每一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餘數以一輛計入)。大坪數集合住宅機車停車實際需求,若其機車停車位數大於每戶二部,則可免依本條規定檢討,並以每戶二部為基準留設。車道坡度應以八分之一坡度留設,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一‧五公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二‧五公尺。
(三)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但基地情況特殊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如設置平面式停車場,於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時,應做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
(五)餐廳使用停車位數依上列規定數量一‧五倍計算之。
十六、本地區建築物應於建築基地內設置集中垃圾貯存空間,且依下列規定:
(一)物應於基地地面層室內、外或其上下一層之室內無妨礙衛生及觀瞻處以集中方式設置垃圾貯存空間,並按每滿五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五平方公尺之貯存空間附設之(餘數應計入)。
(二)做商業使用者應依前項規定加倍留設。
(三)集中式室內垃圾貯存空間之附設面積以各棟建築物為計算單位,且應設置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其最低淨高應為二‧四公尺以上。
(四)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設置於法定空地者,應有適當之景觀及公共衛生維護設施,且其場所需可接通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
(五)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如採用垃圾子車設備者,應留設供垃圾收集車進出之車道及臨停操作空間。
(六)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應注意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
十七、廣告招牌:
招牌廣告物應與建築物量體相互協調,且建議採正面式設計方式,並融入當地資源特色語彙作整體性設計,表現親切且活潑的氣氛為原則,並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正面型招牌廣告之規格:
1.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設置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層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2.建築物各層招牌廣告得合併整體設計,不受前述分層檢討之規定,但其面積不得大於建築物正面總面積之三分之一。
3.招牌廣告採空體字設計者,以字體框或圖框之正面投影面積計算。
(二)側懸招牌廣告之規格:
1.招牌廣告之厚度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2.每戶商店僅得設置一件招牌廣告,且沿柱集中切齊。
 (三)騎樓簷下懸掛型招牌廣告之規格:
1.招牌廣告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二‧五公尺。
2.懸吊型招牌廣告離騎樓柱及其內側牆淨距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3.側懸型招牌廣告不得突出騎樓內側牆六十公分。
(四)樹立廣告
 1.位置:
(1)樹立型地面招牌得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為之。但廣告物上端不得超過地面四公尺。
(2)於建築物外牆設置電動字幕者,其廣告物下端距地淨高不得低於四公尺,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頂。
(3)本地區屋頂不得設置任何廣告物。
 2.規格:
(1)於私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樹立之廣告,其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且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樹立廣告其投影面積應計入建蔽率,但投影面積小於三平方公尺者得免計入建蔽率。
(2)於建築物外牆設置電動字幕者,其面積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五)電影院、戲院等大型遊樂場所廣告物之設置:
1.位置:
(1)看板廣告物得集中或分散設置。
(2)看板廣告物上端不得超過建築物簷口或女兒牆頂。
2.規格:
(1)建築物供電影院及戲院等使用者,其看板廣告物總面積應依建築物臨接計畫道路之長度每滿一公尺以設置六平方公尺計算之,且不得超過建築物臨接道路側之立面總面積百分之六十。
(2)建築物供電影院及戲院等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者,其看板廣告面積不得大於五十平方公尺。
 (六)本地區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照明,依下列規定:
1.廣告物之材質須為耐燃材料或經耐燃處理者。
2.廣告物之照明應以投射式照明、隱藏式照明、後方照明、霓紅燈或跳動燈光等方式為之,且投射式照明之燈具及支架不得突出建築線一公尺。
十八、公有建築物圍籬:
(一)本規範適用範圍依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定之,應提本委員會之公有建築審議案件。
(二)本市各類新建、增建、改建之公有建築應送本委員會審議,原則上不得設置圍籬,除確有設置需要者,應為透空式設計,其圍籬高度不得高於一百五十公分,牆面鏤空率扣除牆基須達百分之七十以上,牆基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並應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設置。
(三)前款圍籬之設置應配合附近之人行步道及開放空間,以不影響行人使用開放空間為原則,並配合建築物之材質、色彩、造型等整體設計。
   ()第二款圍籬型式得以植栽圍籬方式設置,唯花台設置高度不得高於四十五公分。
十九、 附則
(一)都市計畫說明書、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應考量設置無障礙設施。
(三)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如遇有變更設計者,應依「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填列,並由設計單位檢核簽章後,提交本委員會審議。
(四)為確保本地區環境品質之維護,凡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案件,得由都市設計科視情形協同主管建築單位指派專人前往查核。
(五)本規範中部分列明為原則性之規定,如申請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此原則性之規定限制。建築設計如有益於都市景觀、建築藝術者,經本委員會審議同意,得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六)審查基地若先行動工,本委員會得移轉建管單位違章議報後始准提交本委員會審議。
(七)為促進本地區之生活環境之提昇,本府得隨時補充或修正本規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