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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干城地區)及擬定豐樂里附近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細部計畫說明書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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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因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及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或應附設停車空間輛數在四輛以下者,其停車空間之提供,得由起造人申請以繳交代金方式作為政府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公共停車場之財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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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地區之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時需增設之停車空間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繳納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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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繳交代金之收費標準,依下列計算公式核算: T=(P×C┼E×LA÷ΣFA)×PA T: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P:造價係數。(本地區暫定為2) C: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E: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PA:停車空間面積(平方公尺),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建築技術則修正發布施行後以抵繳代金車位數乘以二十五計之。 前項造價係數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訂之,並得視實際情況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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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物停車空間抵繳代金之申請,應併同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局提出之,其代金之繳納,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執照前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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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要點繳納之代金全部繳入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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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繳納代金所興建完成或購置之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臺中市所有,管理機關為本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