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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一七六一○號函及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院臺建字第○九七○○五○五四三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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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分為初步評估與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供快速篩選優先評估順序對象之用。 經初步評估判定為無疑慮者,得不必進行詳細評估;判定為疑慮及甚有疑慮者,除拆掉重建外,應進行詳細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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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物耐震能力之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應委託建築師公會或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專業機構或學術團體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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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第三點工作之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應遴選經專業輔導團體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之專業人員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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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應依適用本方案之下列建築物,優先彙整建築物清冊送內政部營建署,以為核撥補助經費之依據: (一)消防及警務機關執行公務之建築物。 (二)區域級以上醫院、省(市)、縣(市)立醫院及衛生局(所)等醫療機構建築物。 (三)各級政府防災中心之辦公處所。 (四)其他依本方案需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之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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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之補助經費包含下列項目: (一)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諮詢小組,經費五十萬元。 (二)相關行政業務費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 (三)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經費,其中調查及初步評估費用參考標準:每件(每棟建築物)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六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八千五百元為原則。非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只進行建築物基本資料調查而無進行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評估人員依現況勘查及專業研判提綜合建議時,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四千元,規模三千平方公尺(含)以上者調查初步評估出席費五千五百元為原則。 (四)前款初步評估文件之檢視、整理、統計及校核等作業,本府應編列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之作業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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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委託辦理第五點建築物調查及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相關專業團體,應依規定辦理並於完成初步評估後,將初步評估結果送達專業輔導團體書面查核無誤後,由本府核撥調查評估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