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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配合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及都市計畫道路
開闢情形辦理廢道改道事宜,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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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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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內既成道路廢道或位於下列地區且非屬都市計
畫道路用地之現有巷道申請廢道、改道者,不予受理。但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所管轄目的事業作業需要,申請辦理公告該地區及銜接區
域之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者,不在此限:
(一)應辦理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地區。
(二)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三)應辦理都市更新地區。
(四)應辦理區段徵收地區。
(五)禁建地區。
(六)都市計畫書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
(七)其他依法應不予受理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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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發局受理現有巷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現有巷道廢道、改道時,應審
查書(圖)如下: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姓名、通訊地址及電話;由代理人申請者,應一併檢
附委任書。
2.申請廢道、改道土地全部地號及位置。
(二)測量成果圖及會勘圖資
1.申請基地及圖資標示範圍應包括一個街廓及其鄰接計畫道路
或分區界線。
2.道路現況彩色相片。
3.三個月內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土地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三)廢道、改道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全部名冊及地址。但申請改道者
,應檢附經公證之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
或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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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發局辦理會勘作業應審查事項如下:
(一)街廓之長、短邊距離超過二百公尺者,應標示申請基地周邊一
百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位置及範圍圖、道路、邊溝現況測量圖
及地籍套繪圖。
(二)分別著色標明申請廢道、改道之道路位置及範圍界線、現況道
路、道路邊溝(含暗溝)(灌、排水設施)邊界線及其排水方
向、道路邊毗鄰建築物範圍及其出入口。
(三)都市計畫範圍圖(以細部計畫圖為主)及地籍套繪圖之比例尺
,應與都市計畫圖及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圖相同。但範圍圖
比例尺標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四)道路現況彩色相片,以能全部通視道路狀態及兩側建築物出入
口為原則,並於道路現況圖上標示照片拍照位置及方向。
(五)申請廢道之現有巷道範圍,經實地現勘認定不明確而無法勘查
確認時,應限期申請人依相關道路證明圖資範圍或相關主管機
關確認,回復道路範圍後重新會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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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現有巷道之廢道、改道申請案,現場勘查機關或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有無影響農田灌溉及排水。
(二)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有無影響市區交通及市區排水(道路邊溝)。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有無影響區域性交通、交通管制及防護設施
之設置、協調及管理維護。
(四)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有無妨礙區域排水、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內
農路設置管理。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有無影響農地利用及管理。
(六)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有無影響農地重劃增設道路、農地重劃區農
水路管理維護使用。
(七)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有無影響周邊地區消防救災車輛通行及救災
水線佈署作業。
(八)都發局:
1.有無影響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建造管理科)。
2.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城鄉計科或綜
合企劃科)。
3.廢道、改道案件綜合審核作業(都計測量工程科)。
(九)本市各區公所:有無影響下列事項:
1.市區道路及鄰里巷道之公眾通行、妨礙交通及側溝管理審查事
項。
2.交通管制設施之設置、協調及管理維護。
(十)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指界、圖地是否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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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有巷道廢道、改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道、改道後不得影響當地之公共通行。
(二)改道之土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三)廢道後不得造成已核准建築基地未鄰接道路通行。
(四)廢道、改道後之巷道寬度應符合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
條規定之寬度。
(五)廢道為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者,於廢道後不得造成現有巷道未連
通至計畫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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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廢道之土地為公有土地者,得由都發局轉請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確認是否同意由該公有土地所在道路毗鄰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廢
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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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現有巷道寬度大於依都市計畫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其兩側
剩餘非都市計畫道路土地部分,不妨礙都市計畫及無供公眾通行之必
要者,得由道路主管機關、當地區公所或毗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廢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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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現有巷道之廢道、改道,應公告三十天,徵求異議,並於現場、
當地區公所、里辦公室(處)及都發局張貼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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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於公告徵求異議之日起十日內,以掛號通知公告廢止巷道
所臨兩側土地所有權人,並於公告期滿前檢送全部通知名冊及地址
之證明文件正本至都發局;必要時,得由都發局於公告時併同副知
擬廢止巷道所臨兩側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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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告事項應敘明異議人應於公告異議期間以書面向都發局提出異議
,並載明理由、通行期間、通行必要性、所有土地地段地號與土地
所有權人及居住通行事實狀態證件、姓名、住址、連絡電話(三人
以上聯名提出時,請指定代表人及製作異議人名冊)。但經臺中市政
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本市各區公所
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確認有影響或妨礙公眾通行者,得
免經公告程序逕予退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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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現有巷道之廢道、改道經完成公告徵求異議後,無異議者核發廢道
、改道證明;有異議者,提交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
。
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得於審議異議案件時,審酌有無供
公眾通行之必要,並修正或不同意廢道、改道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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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改道者,應開闢符合道路設置規定之新設巷道供公眾通行,並
向都發局提出經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審查許可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准
改道並核發廢道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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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通路之廢道,準用本
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