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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業務,並依身心障礙者輔
具費用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增列補助項目及相關作業程序,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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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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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補助項目符
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之輔具分類及項次,
或符合臺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如附表)補助
對象及相關規定。
(二)申請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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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補助基準表或附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三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
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申請人亦可向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輔具資源中心應於受理申
請日之次日起九個工作日內完成輔具評估報告書,並送交申請人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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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需評估或僅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
外,申請人應依補助基準表或附表規定至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
服務單位辦理輔具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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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且居住於本市之身心障礙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得向本市輔具資源中心提出到宅評估申請:
(一)需二十四小時長期使用維生設備。
(二)六歲以上,全身癱瘓無法自行下床。
(三)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
(四)其他特殊狀況經社會局核定或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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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先查詢二手輔具之庫存量後,徵詢媒合
或租借之意願,並於收受申請文件或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核定。
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補助項目及金額,不予補助者
並應載明理由。
如需媒合二手輔具或辦理輔具評估,應於受理申請當日內轉介輔具服
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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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未經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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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輔具補助經審核未符合規定得補正者,本市各區公所應於七日內
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本市各區公所應載明理由通知
申請人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本
市各區公所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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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
助基準表或附表所定應備文件、資料,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
款。所送文件、資料未齊備者,本市各區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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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輔具補助款由社會局預撥週轉金予本市各區公所辦理核發,本市各
區公所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本市各區公所應於建檔後,按月檢附受補助者之補助核銷名冊送社
會局歸墊撥付週轉金,並於年度結束時繳回週轉金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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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應配合本市輔具資源中心辦理之輔具追蹤輔導訪視。如有拒
絕或無法連絡者,於下次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時,得由社會局派員到
宅評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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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核定補助申請書表、補助款原始憑證由本市各區公所妥善保管,以
備社會局及審計機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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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