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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24 01: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401029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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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促進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健全發展,建立公平、客 
    觀之審核制度,並辦理汽車運輸業之補貼,特依據汽車運輸業 
    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八條規定, 
    設臺中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及撤銷之審議。
   (四)市區汽車客運服務品質評鑑之審議。
   (五)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
   (六)公路汽車客運與市區汽車客運間之票價、票證整合事宜。
   (七)聯運或聯營之路線或區域及業務範圍之審議。
   (八)行經臺中市市區之客運(含公路及國道)路線及站位重大
         案件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汽車客運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交通 
    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交通局 
    簡任層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運輸管理科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二人。 
    (四)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前點第一項第六款學者專家,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
    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審議跨越縣市之汽車客運路線時,應邀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出席,有關跨越縣市路線之會議決議,應先商得其同意後實
    施。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交通局公共運輸科科長兼
    任,置組員若干人,由交通局公共運輸科相關人員派兼之,並 
    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有關業務初審作業,重大案件始納 
    入本會審議。
七、本會依業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代理出席。學者專家 
    應親自出席。
八、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九、本會對於各項任務之審議,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
    路主管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有關人員
    等出列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未完成評選之經營計畫書資料,或未
    經正式核定之審議案件、評選結果,除作公務上使用外,不得
    擅自對外提供或洩漏。
十一、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均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十二、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