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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政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秘字第10500946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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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考評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地
    政業務工作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地政局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執行項目及內政部督導考評規定,訂
    定當年度督導考評之項目及評分標準。
三、本要點所稱地政業務,包含地籍及土地登記、地價、地權、測量、土
    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地政資訊、綜合整體表現、檔案管理等九類別。
    前項地政業務由本府地政局各主管科室依下列分工辦理考評。
  (一)地籍及土地登記:地籍科。
  (二)地價:地價科 。
  (三)地權:地權科。
  (四)測量:測量科。
  (五)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土地編定科。
  (六)地政資訊:資訊室。
  (七)綜合整體表現、檔案管理:秘書室。
四、督導考評分為年度考評及平時考評,其考評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評
      1.組成督導考評小組:辦理年度考評時,應成立督導考評小組。由
        本府地政局一層主管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包括主管科室科長、
        主任、承辦員,科室主管兼副召集人。
      2.辦理方式:督導考評小組應至各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進行實地查
        核。督導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
      3.考評時間:除檔案管理、土地使用管制類別以一年考評一次為原
        則外,其餘皆為一年二次,於每年五月、六月間及十一月、十二
        月間辦理,必要時得調整辦理期間。
      4.獲政府服務品質獎者,得獎次年度綜合整體表現類別年度考評免
        予受考;獲金檔獎者,得獎次年度檔案管理類別年度考評免予受
        考。
      5.成績評定:
       (1)由各主管科室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單項成績合計為總
          成績,並排列名次。
       (2)地政事務所當年度獲政府服務品質獎者,綜合整體表現類別比
          照第一名成績;獲金檔獎者,檔案管理類別比照第一名成績。
   (二) 平時考評
        由各主管科室視業務政策性及個案性等實際需要辦理。
      督導考評小組應將督導考評結果記載於督導紀錄簿及評分紀錄表,
      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於一個月內函請各地政事務所及區
      公所限期改進,並將改進情形函報本府地政局備查。
五、本府地政局主管科室應將本年度各督導考評結果及各地政事務所改進
    情形彙集,備供內政部地政業務考評。
六、單項業務類別成績或總成績優異者,依下述標準予以獎勵:
   (一) 考評結果績效優異之機關,於本府地政局局務會議或其他適當之
        會議活動公開表揚,並發給團體獎牌或獎座。受獎機關數額以達
        受考評機關總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二) 績優受獎機關之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含績優業務項目之主
        管及主辦人員),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人員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予以敘獎。協辦人員由各該機關
        依前述標準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三) 考評結果成績不良者,視情形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
        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予以懲處,並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編列預算內支應。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地政局另定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