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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追蹤管理經專案放領之示範林場土地濫建、濫葬及超限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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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專案放領土地經放領後,本府農業局應指導承領人完成造林及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依承領規約限期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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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對完成造林及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放領土地,本府農業局應適時實施檢查,其有未依規定實施或實施不合標準者,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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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本府農業局應通知本府地政局依規定撤銷承領人之承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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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放領土地之護管區域及巡邏路線由本府農業局負責規劃,並制止濫建、濫葬及超限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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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府農業局接獲查報通知後,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並通知本府地政局,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應移送各該主管機關或單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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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承領人承領土地超限利用,經本府農業局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農業局應通知本府地政局依規定撤銷承領人之承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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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府地政局接獲本府農業局之通知後,應請當地區公所檢查使用編定容許使用之情形,倘有違反者,本府地政局除依區域計畫法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處理外,並依規定撤銷承領人之承領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