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資源回收桶設置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00003101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為推動本市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工作及落實資源回收桶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回收一般廢棄物(以下簡稱資源物)之社區、團體及機關學校等非營利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設置資源回收桶。
三、公眾集會活動場合須臨時擺設資源回收桶時,應於活動前一週,向環保局所轄清潔隊申請。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及切結書向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申請,並須設專責管理人員,對資源回收桶設置期間負責管理與週邊環境之清潔維護,管理人員應適時通知環保局所轄清潔隊回收廢棄物。
五、申請人申請設置資源回收桶,應由環保局清潔隊現場勘查符合規定,並經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登錄,始得設置。
六、環保局對轄區內已設置之資源回收桶,得派員督導檢查其使用成效或分類情形,申請人不得拒絶。
七、資源回收桶之資源物,由環保局依人力、車輛、清運設備,負責安排回收作業時間及人員。
八、申請人自行或委託他人回收資源物,或僅留低價資源物時,環保局得拒絶安排回收作業,必要時,並得撤回已設置之資源回收桶。
九、資源回收桶設置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局得撤回已設置之資源回收桶:
(一)未確實做垃圾分類。
(二)管理不善,造成環境髒亂或資源回收桶毀損屬實者。
(三)所提供之志願推動環保工作人員工作績效不彰。
(四)申請人於申請作業時填具之申請表格,經查事實與內容不實者。
(五)資源回收桶設置後,未經環保局書面同意,任意遷移或移轉他用者。
十、資源回收桶因管理不當,致遺失或毀損不堪使用者,申請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本要點規定之資源回收桶申請表格,由環保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