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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動蒐集輿情報導並及時
回應,以加強外部顧客關係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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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經平面、電子媒體?載或採訪,與大臺中施政、公務人
員權益、稅捐稽徵及本局應辦理或改進事項相關之輿情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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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主動蒐集之輿情案件
(一)由企劃服務科主動蒐集媒體?載資料,製作「稅務新聞資料處理表
」(附表一)並陳請局長批示
1、由處理單位參考之案件:由企劃服務科公告內網。
2、由處理單位簽辦或研析之案件
(1)總局:由企劃服務科送秘書室登錄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
碼(輿字 年度-號碼)後,交處理單位辦理。
(2)分局:由企劃服務科傳真至處理單位登錄公文系統、編註
列管號碼(○○分局輿字 年度-號碼)及辦理。
3、限期辦理完成者:依批示之期限,餘按一般公文處理期限六日
辦理。
(二)處理單位將辦理情形填具「輿情反映案件辦理情形表」(以下簡
稱辦理情形表)(附表二),陳核後視案件歸屬,分別由企劃服務
科研考股或分局研考人員解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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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案件
(一)接獲臺中市政府交辦之輿情反映案件,由秘書室依歸屬分送處理單位
1、總局:由秘書室登錄公文系統並編註列管號碼後,交處理單位辦
理。
2、分局:由秘書室先傳真再公文交換移處理單位登錄公文系統、編
註列管號碼及辦理。
(二)處理單位將辦理情形填具辦理情形表,陳核後由秘書通知企劃服務科
彙整,並視案件歸屬,分別由企劃服務科研考股或分局研考人員解除
列管。
(三)企劃服務科依限回復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並將相關資料作成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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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應予即時回應之輿情案件
(一)本局主管或同仁發現有媒體主動刊載或採訪之輿情案件,不論發生時
間為上班日或非上班日,應以單位主管為聯繫窗口,儘速陳報局長及
主任秘書,並通知處理單位、總局業務主管單位及企劃服務科。
(二)辦理時程
1、發生於上班日者
處理單位應隨即填寫辦理情形表陳核,至遲應於該輿情事件發生
次日八時三十分前將紙本陳送局長,並於當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
大眾說明或澄清。
2、發生於非上班日者
處理單位將所蒐集檔案儘速傳送局長信箱,並於例假日結束後之
上班首日填寫辦理情形表陳核,至遲應於該上班日八時三十分前
將紙本陳送局長,並於當日撰寫新聞稿向社會大眾說明或澄清。
3、企劃服務科應於是日各新聞媒體截稿前將新聞稿傳送報社,俾利
次日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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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輿情案件涉及法令規定者,應於前揭辦理情形表載明法令依據,並將
處理結果具體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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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輿情案件如為稅捐稽徵之通案性議題,係屬各分局認定不一致或作業
方式待改善事項或應研擬對策者,由主任秘書視案情需要召集各相關
單位共同研商一致作法;未能即時達成共識者,由處理單位於該辦理
情形表內註明,並由企劃服務科透過業務追蹤管制系統請業務主管單
位或所屬分局研擬對策,於陳奉核可後送企劃服務科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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