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受理檔案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文字第1100267067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處理機關間調閱公務資料,並確保公務資料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所屬機關。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受理調閱檔案資料,業務承辦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計機關、檢調司法機關調閱者,應有敘明法律依據及調閱目的之公函,無公函者,不予受理。
(二)其他公務機關調閱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備具申請書,無申請書者,不予受理。
四、依前點規定具備公函或申請書者,業務承辦人應檢附公函或申請書,及擬同意調閱之資料,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判;機關首長無法裁決時依行政程序層送市長核判。
五、經機關首長核判准予調閱者,所提供資料以複製本為原則;提供檔案正本者應由業務承辦人依規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外借,製作收據或回條或於公文中臚列清單請調閱機關簽收。
六、調閱案卷未獲核可者,受理調閱機關應註明不予提供資料之法令依據函覆調閱機關。
七、業務承辦人應依本府文書作業處理要點規定,對被調閱之文書資料負責稽催。
八、本要點未盡之事項,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及相關之法令規章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