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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業用地整地是否屬耕作需要,
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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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用地(以下簡稱農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
一款規定之耕地及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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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山坡地範圍農地之整地,且未涉及土石方移入或移出者,免依本要
點提出申請。但整地後不得有妨礙農作或破壞農業生產環境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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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坡地範圍農地之整地,且未涉及土石方移入或移出者,由申請人擬
具農業經營說明書(如附件一)併同水土保持計畫相關申請書件,由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轉送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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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提出申請之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
非毗連土地之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者,得因土地高低落差申請整地;毗
連土地得由不同所有權人併同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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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農地整地應檢附下列書件一式六份,向本府申請核准:
(1)農地整地申請書(如附件二)。
(2)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都市土地應一併檢附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農地整地計畫書,並應敘明下列事項:
1、申請土地之使用現況說明,並檢附現況照片至少三張。
2、地籍圖套繪標明附近相關設施(如道路及灌溉排水設施等),比
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
3、申請整地原因。
4、整地後生產計畫(如種植作物種類、面積、產量、評估可提高之
收穫及效益等)。
5、整地面積、深度及移入土方數量。
6、預定工期。
7、施工方式、使用之機具種類及數量。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土方來源說明及相關合法證明文件。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機構出具之土壤檢測報告。
(7)切結書(如附件三)。
(8)山坡地範圍農地應檢附水土保持相關申請書件。
(9)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件不齊全者,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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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會同相關機關審查(審
查表如附件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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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農地整地案件有違反法令規定者,應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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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移入土方之來源以臺中市或毗鄰縣(市)為限,且應為適合種植農
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事業廢棄物或其他
有害物質,並應符合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
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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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農地整地土石方不得外運,整地後不得高於鄰近道路或溝渠,且不得
影響鄰近農業經營環境、農地利用、公共安全、住家安寧及灌溉排水
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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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山坡地範圍農地整地之開工及完工申報,由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依水
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非屬前項規定之農地整地者,應分別於開工前及完工後填具開工報
告(如附件五)及完工報告(如附件六),送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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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農地整地期間本府得不定期進行實地查核,如有未依農地整地計畫
書內容施作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依農業發展條
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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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核准事項、藉機盜採土石或回填事業廢棄物者,依土石採取法
、廢棄物清理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查處,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