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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學童健康概念、增進學童身心健
康,選拔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國民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之健康兒
童,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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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健康兒童,指符合下列規定,並經本市國民小學及教保服
務機構選拔產生之學童,但具有先天性因素或疾病致未符合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者,不受各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身體質量指數(BMI)在正常範圍內。
(二)兩眼裸視視力零點九以上。
(三)牙齒無齲齒或已治療狀況。
(四)其他具有良好學習態度、人際關係或心理健康狀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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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之國民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每學年應辦理健康兒童選拔;其選拔
方式如下:
(一)公(私)立國民小學:
1、各班級選出班級健康兒童一名。
2、由班級健康兒童中遴選出年級健康兒童代表一名,全校共六名。
(二)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由各班遴選出健康兒童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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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如下:
(一)國小班級健康兒童由本府發給獎狀,並由學校公開表揚之;教保
服務機構健康兒童由本府發給獎狀及獎品(座),並由教保服務機
構公開表揚之。
(二)國小年級健康兒童由本府發給獎品(座),並得另行公開表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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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市之國民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為辦理健康兒童選拔相關事宜,得另
定補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