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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慰助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於任期中有住院、失能或死亡(以下簡稱傷亡)
情事,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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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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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調解委員發生事故時,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助金:
一、住院:連續住院三日以上者,新臺幣五千元,每年度以發
給一次為限。
二、失能:
(一)全失能:新臺幣三萬元。
(二)半失能:新臺幣二萬元。
(三)部分失能: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第二款失能等級之認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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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慰助金,由調解委員本人或委託
他人代理申領;第三款之慰助金由死亡調解委員之繼承人申領,其
申領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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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失能,其確定時間,以治療終止時為準
。但治療終止後,經相當時日,始能確定為失能者,依確定之日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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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傷亡慰助金應於住院第四日、失能次日或死亡次日起六個
月內,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調解委員會所
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報主管機關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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