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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1: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家防字第106006324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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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市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要點所稱風險指存在於與社工人員工作有關的環境中可能遭受之騷擾、威   脅、恐嚇或攻擊等影響人身安全的風險;所稱危機指社工人員在與工作有關的環 境中發生上述情事,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傷害。
四、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中心、本府所屬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之機關(構)及受本府及所屬機關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民間單位之社工人員。
五、本府辦理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事項如下:
(一)預防危機發生:
1.提供或督導所屬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
2.擬定通報機制、危機處理計畫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3.辦理與社工人員人身安全相關之職前、在職訓練。
4.每年召開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檢討執行情形。
(二)風險預測:
      1.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檢視具風險個案。
2.建立預警制度。
 (三)危機處理:
           1.受理通報案件後,立即採取有效之安全措施確保社工人員人身安全,案情重大者應由各相關單位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責處理小組,以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為召集人。
           2.專責處理小組,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當事人需求於三天內提出安全計畫。
(2)協調警察機關協助人身安全維護及事件調查事項。
(3)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進行有關該危機事件、可能後果及處理方法之溝通,以避免危機擴大。
(4)相關處理情形即時提報當次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檢討、追認。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經過與處理情形,期間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隠私與權益,並明確宣示政府對於保護社工人員與家庭暴力、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決心。
 (四)復原:
        1.對於社工人員進行關懷慰問。
2.提供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3.協助提供法律訴訟資源。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應考量第五點所列各項內容提供必要經費。
七、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受到對其身心造成直接或間接傷害之虞,本府應請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