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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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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處理資訊、通信、文書機密維護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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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機密文書資料包含國家機密文書及公務機密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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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使用電腦、微縮影(光碟)機、影(複)印機、傳真機等設備(以下簡稱各項設備),處理或傳送機密文書資料,應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項設備應指定專人管理,建立使用登記簿,確實管制,登記備查。 (二)儲存各項機密文書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微縮影片(捲)、光碟等媒體,應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及上鎖,並與非機密資料或程式等媒體分別儲存。 (三)各項設備或媒體所輸出之機密性文書資料、報表等,由各單位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區分機密等級,並加標示。 (四)複製、封發或傳遞機密文書資料,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五)「絕對機密」之文書資料,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其他機密文件原則上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但機密性與時效兩者權衡,確有使用傳真之必要時,應先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送過程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六)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含電磁資料),機關內部借(調)閱、影(複)印,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他機關借調者應經局長或其他授權人員核准;國家機密文書借(調)閱、影(複)印,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辦理。 (七)由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等設備輸出、拍攝、影(複)印所廢棄之機密文書紙張、磁碟、微縮影片(捲)等,應立予銷燬,不得外流洩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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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使用電話及通訊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有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對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事務單位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迅即通知本局政風室外,並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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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暨所屬機關各單位應與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維修廠商於簽訂採購或維修契約時訂定保密條款,並於廠商維修時,派員在場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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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密洩漏之處理及獎懲: (一)凡使用或保管電腦、微縮影機、影(複)印機、傳真機、電話之人員發現機密資料不當輸出、洩漏、遺失,或有洩漏、遺失之虞者,除逐級陳報外,應即知會本局政風室,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二)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局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保密規定致洩密者,依情節輕重簽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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