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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 施推動方案及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超額工友(含技工、駕駛)處 理原則之規定,轉化移撥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現有超額工友,發揮人 力效能,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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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各機關、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技工 及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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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友員額,未符規定者,不得增加工友員額 : (一)普通工友: 1、職員二十人以下者,得配置工友二人。 2、職員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3、職員六十一人至一百六十人者,每二十五人得增加配置工友 一人。 4、職員一百六十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增加配置工友一人。 5、目之ㄧ至目之四基準,採分段計算,餘數不予列計。 (二)技術工友: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不得超過普通工友二分之一 (駕駛不計入)。 (三)駕駛:除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與一級機關首長座車 及特殊需要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各機關駕 駛員額應循委託外包方式處理或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人力統 籌調配運用。 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員額設置,參考各級公立 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精神,並依學校各學年度實際招生人數及校 地面積等情形進行調整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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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工作性質特殊之工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報由本府從 嚴審核後,層轉行政院專案核定其員額,始得新僱,不受前點工友員額 設置基準之限制: 因機關學校業務性質特殊,需具有特殊專長或配合業務人員執行公權 力。 (二)因工作性質確具安全性或機密性,尚難以採行替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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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得視業務需要,就所屬機關學校間辦理員額調整及轉化移撥,其 規定如下: (一)在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預算員額總數內,彈性調整 預算員額之配置。 (二)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缺額之進用,應由本市機關學校工友轉化 (如工友或技工轉化為駕駛)或其他機關學校工友移撥,不得新 僱。但因工作性質確具機密性,尚難以採行替代措施,並經主 管機關從嚴檢討確無法由現職工友轉化或移撥者,得專案報行 政院核處。 (三)各機關學校超額工友應列管出缺不補,並配合年度預算編列覈 實減列其員額。 (四)各機關學校得依下列移撥順序,就該機關學校及其所屬工友檢 討實施移撥,或視實際需要自訂移撥順序: 1、工友有意願至新機關或學校者。 2、住所至新機關或學校較近者。 3、因機關學校編制緊縮、單位裁併撤銷或業務性質變更,無適 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4、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者。 5、僱用年資較短者,先予移撥,或按其考核成績,依次移撥。 6、本市超額工友如於移撥作業期間申請自願退休,或預計一年 內屆齡退休者,得免移撥。經移撥作業完成調撥服務之工友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移撥。 (五)依本要點辦理移撥之工友,得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一條規定,繼續適用原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選擇勞工 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六)各超額機關學校應於期限內填報超額工友移撥人員名冊報本府備 查。超額工友拒填移撥積分表者,本府得逕予調動。 超額工友不同意移撥者,其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七)如因超額而移撥調動之工友,新任之機關學校因編制職員數或 學生數減少而成為有超額之機關學校,除當事人同意外,該人 員得於前次調動日起二年內暫免移撥。 (八)移撥作業完成後,仍有缺額未補足者,得徵詢其他現有非超額 工友本人同意後,由本府統一辦理。 (九)依本要點配置各機關學校工友後,如仍有超額之工友,統一配 置於本府秘書處,並視各機關學校狀況調整移撥,以有效分配 人力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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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友(含技工、駕駛)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移撥,工作年資自原 機關僱用之日起算視為不中斷。因改制、合併、裁併或業務需要造成 僱用機關異動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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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市各機關學校應有效運用工友人力,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採取替代措施:各機關學校應寬列經費積極採取廣泛使用現代化 事務機具、推動業務資訊化、簡化工作流程、擴大事務性工作外 包範圍、運用志工、替代役等人力及全面推行職員自我服務等替 代措施。 (二)改進工作分配:各機關學校得採「集中」、「不固定」方式分配 工友工作,駕駛除公務車派遣外,並得分配擔任其他事務性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