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拓展衛生
保健工作,推展志願服務理念、建立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衛生保
健志願服務制度,協助各公私部門、機構成立志願服務隊,並規範辦
理召募、訓練、授證、考核及表揚等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運用志願服務人員推動衛生保健服務之公私立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所
屬之志願服務團(隊)。 |
|
三、志工召募:
(一)本市各區衛生所:
1、無年齡限制,凡具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並能嚴守時間者
。
2、能完成訓練課程,並可依規定時間服務且每年至少十小時
以上者,得視情況調整。
3、能持續服務滿一年,並能參加講習、研習者。
(二)本市其他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之志工召募簡章可自行
依需求訂定。 |
|
四、申請加入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
(一)申請資格:
於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志工數達五人以上之公私立衛
生機構、醫療院所、學校、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人、團體
或機構所屬志願服務團(隊)。
(二)申請方式:
1、依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運用單位組隊申請作業程序
(如附件一)辦理。
2、填具志願服務隊簡介、志工名冊及申請表並檢具志願服務
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明影本函送衛生局,經審查通過後正式
加入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團隊。 |
|
五、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當年
度志願服務執行成果至衛生局;衛生局得視需要另請提供各項志願服
務相關報表。 |
|
六、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參加衛生局每年定期召開之志願服
務聯繫會報及視需要召開之臨時會議。 |
|
七、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一)辦理對象:
已申請加入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及志工督導。
(二)訓練內容:
1、衛生局主辦:
為提昇志工服務品質、服務知能及服務倫理與精神,衛生
局每年擇期辦理志工特殊訓練,並視需要辦理成長、領導
訓練;另為建立及規範本市衛生保健志願服務制度,並協
助各志工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每年擇期辦理志工督導
訓練暨相關業務觀摩活動。
2、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主辦:
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依需求自行辦理志工相關訓練,惟
相關訓練計畫應函送衛生局審查通過後辦理,製作訓練結
業證書應附衛生局許可字號(訓練辦理流程如附件二)。 |
|
八、志願服務諮詢輔導:
(一)實地輔導:
衛生局不定期由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實地前往了解志工運用
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情形;另於各志工運用單位辦理志願服務
會議或相關活動,由衛生局視情況派員參加。
(二)網路、電話諮詢輔導:
各志工運用單位推展志願服務有困難或有相關問題,可利用
網路或電話諮詢,由衛生局專任志工業務承辦人及時給予解
答並協助處理。 |
|
九、志願服務評鑑計畫:
(一)評鑑對象:
本市各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依志工運用單位屬性不同分組評鑑考核,組別如下:
1、衛生組:運用單位屬性為衛生局及衛生所。
2、醫療組:運用單位屬性為公私立醫療院所。
3、社區組:運用單位屬性為學校、政府立案或許可設立之法
人、團體或機構。
(三)評鑑方式:
1、衛生組:由衛生局辦理評分。
2、醫療組、社區組:由衛生局敦聘專家學者為評鑑委員,就
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共同評選出優勝名次
。
(四)獎勵方式:
1、衛生組及醫療組各取前五名、社區組取前三名(以上得視
需要調整),由衛生局辦理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座)。
2、獲獎單位,依有功人員辦理敘獎相關事宜。 |
|
十、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衛生局衛生保健志願服務隊志工,並已完成各六小
時之志工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規定課程)及特殊訓練(與
衛生保健相關課程)。
(二)申請方式:
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名冊(如附件三
),另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建置志工基本資料
(含照片)、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衛生保健類特殊訓練資料,
並將證書影本上傳,線上申請(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工服務情形確實登錄衛生福利部志願
服務資訊整合系統,衛生局將不定期抽查各單位登錄情形。 |
|
十一、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一)申請資格:
已申請加入本市志願服務隊之志工並已服務滿三年,服務時
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二)申請方式: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志工照片圖檔、服務年資、服務時數、
志願服務紀錄冊、基礎、該(跨)類別特殊訓練完訓日期等
資料登錄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並進行線上申
請(申請規定、流程如附件五)。 |
|
十二、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一)對象:
1、本市熱心參與衛生保健志願服務且完成衛生局志願服務
相關訓練已領取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2、本市積極推動衛生保健工作且成立滿二年以上之公私立
醫療機構或團體所屬志願服務團(隊)。
(二)評選、推薦方式、作業等表揚相關事項,準用衛生局衛生保
健績優志願服務人員暨團體獎勵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