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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1005458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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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
       以下簡稱資優生)重新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資優生,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三、   資優生申請放棄安置分散式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分散式資優
       班)或集中式資賦優異班(以下簡稱集中式資優班)後,不得申請再
       重新安置分散式資優班或集中式資優班。
      資優生放棄安置分散式資優班或集中式資優班後,就讀學校得視
       其需要申請特殊教育方案服務。
四、   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須經安置一學期後,如發現有顯著適應困
       難,經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且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仍難以改善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新安置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始得提出:
(一) 申請重新安置於集中式資優班者,於欲轉入之班級人數尚有缺額。
(二) 申請重新安置於分散式資優班者,依該生通過鑑定之學年度簡章規
     定,於該班人數尚有缺額。
      其他特殊情況由各校送本局提報本市鑑輔會審議。
五、 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
(一) 申請人應透過原就讀學校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會議紀錄、本市鑑定證明文件及其在原就
     讀學校之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等資料,向重新安置學校提出申請。
(二) 重新安置學校特推會完成審查後,應將特推會會議紀錄併前款各項
     資料,送本局提報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應先依相關規定完成轉學程序始得辦理重新安置程序。
六、 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並安置於本市學校分散式資優班或集中式
資優班,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
(一)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戶籍資料、縣市鑑定證明文件及
     該生在原就讀學校之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等資料,向重新安置學校
     提出申請。
(二) 重新安置學校特推會完成審查後,應將特推會會議紀錄併前款各項
     資料,送本局提報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