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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市政資料圖書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秘公字第110000138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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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秘書處市政資料圖書館(以
    下簡稱本館)之使用管理,並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專供本府一級機關所屬員工使用。
    前項以外人員如需查閱市政資料應先預先申請,經本府秘書處核准者
    ,憑身分證於本館流通櫃檯辦理登錄後,始得進入本館閱覽使用,惟
    不受理館藏外借。
    本館採開架式管理,開放時間為除國定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
    時間。
三、閱覽人入館時,應先出示本府服務證件或自然人憑證,並將個人物品
    置放於置物櫃,但貴重財物應自行保管;閱覽人離館時,應至服務台
    主動出示所攜書籍物品,以供查檢。
四、閱覽人應保持館內淸潔與安靜,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飲食、吸煙、赤腳、躺臥睡覺、喧嘩談笑或其他妨礙他人之不當行
      為。
(二)於查詢區瀏覽色情網站、上聊天網站、玩電腦遊戲或網路交易商品
      等不當或不法利用網路行為。
五、閱覽人對本館典藏資料及器材設備,不得擅自攜出。
六、閱覽人如需影印或列卬報表,以本館所藏資料或以公務使用為限;除
    應避免損壞原件外,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七、借閱館藏方式如下:
(一)應由借閱人於開放時間內,親自憑證或填妥委託單,委託本府員工
      代辦借閱手續。
(二)採以員工入口網站相同帳號密碼,進入本館圖書館自動化系統預約
      。
八、本館館藏借出期限與冊數上限如下:
(一)圖書、期刊之借閱期限三十天,借閱冊數各為十冊。
(二)研究報告之借閱期限為七天,借閱冊數為二冊。
九、下列館藏限內閱,但因特殊公務需求,得檢附該業務單位主管證明,
    於閉館前半小時借出,並應於隔日開館後半小時內歸還:
(一)當期期刊、統計報表、未裝訂公報,合計以三冊為限。
(二)參考書、地圖集、裝訂期刊、新聞剪報資料、市政會議紀錄及都市
      計畫圖、議事錄、公報合訂本、預算書及統計資料等政府出版品,
    合計以三冊為限。。
十、本館多媒體使用規定如下:
(一)僅限播放本館提供之多媒體資料。
(二)每人單次以借二片為上限,換片以一次為限。
(三)資料使用完畢,應送流通櫃台點收。
十一、本館提供預約登記服務,預約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兩日內辦理借閱
      手續,逾期取消該預約資格。
十二、借閱期限屆滿,除他人已辦理預約登記外,可續借一次。
十三、本府員工離職前,應先歸還借閱館藏後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十四、本館因進行館藏清查、編目、裝訂或其他必要原因,得通知借閱
      人限期歸還所借館藏。
十五、使用本館館藏,如有塗註、污損、破壞或遺失等情事,借閱人應
      恢復原狀,或按該館藏原價賠償;無訂價或無法價購之館藏出版品
      ,書籍以每頁新臺幣二元計價賠償,其他館藏依本府訪價後之價格
      賠償。
十六、借閱館藏逾期未歸還者,不得再借;逾期催書二次仍不歸還者,視
      同遺失處理。
十七、本要點經處長核定後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