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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6 2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土字第115029001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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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
    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土石方)之交換利用,並使工程順利推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及公
    有建築工程所產出之土石方交換利用,應依本要點辦理。但土石方屬
    可再利用物料,經工程主辦機關列入工程契約書之採購項目者,不在
    此限。
三、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設計階段,應責成規劃設計單位設計時應符合
    工程挖填土石方平衡原則。
    有供給或需求土石方之機關,應至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
    局)網站下載土石方申報交換資訊表單,並至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
    務中心登錄工程區位、土石數量、土質及預計供、需時程等相關規劃
    資料。
四、土石方交換作業方式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以自行辦理土石方交換為原則,並得與其他機關
          相互調配,於辦理完竣後報建設局備查。
    (二)未能依前款方式辦理者,由建設局召開會議協調撮合。
五、土石方交換協調撮合原則如下:
    (一)土質、預計期程相符及相互距離較近之工程優先交換。土石方
          工程交換不限定單一工程。
    (二)配合供土、需土雙方期程及土質,供土之工程主辦機關得於工
          區內規劃設置臨時性暫屯處理場所或租用合法收容處理場所,
          該場所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管理申報及相關費用,由供土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但必要時得協調由需土工程主辦機關辦理
          。
六、土石方交換相關費用之負擔規定如下:
    (一)土石方產出費用及至需土工程地點之運輸費用,由供土工程主
          辦機關負擔。
    (二)土石方進入需土工程工區範圍後之堆置及施工利用相關費用,
          由需土工程主辦機關負擔。
    前項負擔雙方有爭議時,得自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報建設局協調。
七、其他政府機關學校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且委託本
    府辦理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者,得準用本要點。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