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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新建房屋案件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財字第101210024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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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新建房屋設籍加強稽
    徵以遏止逃漏,增裕庫收,提升房屋稅承辦人員工作士氣,參酌臺中
    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行政獎勵補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評定方式
     辦理房屋新建設籍,由本局資訊科於每年一月底前產出上年度各服
     務區人員設籍戶數及增加稅額統計表,嗣由財產稅科依下列標準分
     別評定名次並辦理獎勵事宜:
(一)新建設籍於設籍完竣核發現值核定通知書時,經當事人提出異議或
      復查中者,由財產稅科會請法務科行政救濟股查明後,該筆設籍所
      增加之稅額或戶數應予減除,不列入敘獎統計。
(二)統計期間自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底,以個人承辦件數增加稅額為敘獎
      依據,遇服務區人員異動,而資訊科無法產出資料者,應依人工統
      計資料辦理。
(三)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一千戶以上,評定為
      特優。
(四)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五百戶以上,評定為
      優。
三、獎懲標準
(一)獎勵標準
      1.嘉獎二次:承辦房屋稅新建設籍累計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一千戶以上,評定為特優者。
      2.嘉獎一次:承辦房屋稅新建設籍累計增加稅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或設籍件數達五百戶以上,評定為優者。
      3.總局財產稅科房屋稅主辦、各分局房屋稅主辦及房屋稅系統人員
        比照服務區人員嘉獎一次。
(二)懲處標準
      當事人向本局申報房屋設籍案件,服務區人員應於本局文書處理作
      業要點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有使用執照當事人未依臺中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通報申報者,服務區人員應於簽收日起二個月內完成。經
      內部業務檢查發現年度內逾期二次完成設籍者,記申誡ㄧ次,但有
      正當理由且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