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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子作業環境安全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資字第104070010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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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電子作業實體環境之安
    全及加強維護資訊機密之管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本局資訊科、電腦主機房、媒體室、存放電信設備區域、
    各分局機房、各科及分局存放機敏性資料之倉庫等實體環境。
三、資訊科門禁安全管理
(一)資訊科與電腦機房應設感應式門禁管制系統,非經允許不得進入。
(二)門禁卡申請、異動、終止必須填寫「門禁卡申請異動單」,經資訊科
    科長或其代理人核准後,由資訊科門禁管制系統承辦人員核發、異動
    及終止。
(三)本局非資訊科人員因業務需要進入資訊科辦公室,應填寫「資訊科進
    出管制簿」。
(四)非本局人員因業務需要進入資訊科辦公室,應於門口換證,並填寫「
    資訊科進出管制簿」,除本局警衛保全、清潔工作人員及駐點委外廠
    商人員外,須由受訪之資訊科人員至門口陪同,並配帶識別證進入資
    訊科辦公室。
(五)管制室值班人員對非資訊科人員,應主動檢查或詢問人員是否攜帶筆
    記型電腦、可攜式儲存設備及危險或易燃物品、器具,倘有攜帶者,
    應填寫「物品攜出入申請單」,經資訊科科長或其代理人核准後,方
    可攜入。未經核可,物品需存放於管制室,俟人員離開資訊科辦公室
    ,再予以歸還。
(六)主機房及媒體室除以下人員不得進出:
1、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資訊科科長、機作股人員
   及業務需要指定之系統執行人員。
2、經核准之電腦公司負責機器裝備、維修(護)及軟體維護人員由機作
   股人員陪同者。
3、水電保養修護工人,或其他設備之維修(護)人員由機作股人員陪同
   者。
4、上級長官或來賓蒞臨視察、參觀,經局長同意由可進入電腦機房權限
   之人員陪同者。
5、其他經簽報局長核定之人員。
(七)無進出電腦主機房權限之人員,臨時因如辦理異地磁帶備援、執行
    資訊安全稽核等作業需進入電腦機房時,應填寫「進出機房人員登
    記簿」,並由可進入電腦機房權限之人員陪同。
(八)來賓蒞臨參觀,除指定之會客區域外,須經登記「資訊科進出管制
    簿」始得進出資訊科辦公室,惟嚴禁攜帶非本局人員進入主機房。
(九)資訊科門禁管制系統人員需每天檢視「資訊科進出管制簿」、「進
    出機房人員登記簿」核對門禁刷卡紀錄,並按日陳核。
(十)設備之攜出入主機房,應填寫「物品攜出入申請單」,經資訊科科
    長或其代理人核准後,方可攜出入機房。
(十一)出入主機房所攜帶運送之物品,資訊科人員應予詢問,並請機器
      操作員記錄於「資訊科主機房值班交接日誌」,如有違禁物品應
      予禁止攜入,並陳報主管立即處理。
(十二)門禁管制系統人員每季需填寫「帳號授權清查表」,配合清查結
      果,更新門禁卡使用權限。
四、電信設備無論放置於電信箱、機櫃或電信室,一律上鎖,鑰匙由專
    人管理。
五、分局機房人員進出分別由各分局機房管理員控管,並設置「進出機
    房人員登記簿」登記人員進出紀錄,該登記簿應按週陳請主任核閱
    。
六、各科及分局存放機敏性資料之倉庫,設置於民眾無法進入之辦公區
    域者,應於下班時間上鎖;設置於民眾有機會進入之公共區域者,
    一律上鎖,鑰匙由專人管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