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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服務品質稽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02050021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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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參考政府服務品質獎評
審作業及標準考核方式,運用不定期、不通知稽核機制,以落實推動提
升服務品質,引領服務改造風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暨
「臺中市政府服務品質隱匿性稽核制度」規定訂定之。
三、適用對象:本局全體服務人員。
四、稽核項目:分為人員、環境、服務流程,由企劃服務科參考臺中市政府之服務品質稽核檢查項目及本局辦理情形隨時增修調整,稽核項目如附表一。
   (一)洽公環境適切程度及服務設施合宜程度。
   (二)服務人員親和程度、應對態度及主動程度。
   (三)服務人員專業程度。
   (四)民眾抱怨處理滿意度。
       依各受評單位業務屬性適用不同的考核細項,以優、可、劣作
   為評核標準,各級評核分數級距如附表一。
五、規劃及稽核人員
(一)由企劃服務科負責統籌規劃事宜。
(二)成立服務品質稽核小組辦理稽核。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稽核人員為各單位主管。
六、稽核方式:由稽核小組成員分四組(如附表二)依序輪流,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前負責各季之稽核工作,各稽核人員應將考核結果及建議改進事項記錄於服務品質稽核檢查表,於考核完畢十日內交企劃服務科彙整。
七、考核結果與檢討
 (一)服務品質稽核應改進事項,按季陳報局長核閱後公告,由各受
評單位參考及檢討改善,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二)各受評單位應改進事項,應於公告後十五日內回報辦理情形,
並列為次期之重點稽核項目。
八、獎勵方式:年度結束後公開表揚考核成績前三名單位並頒發等值
獎品。
   (一)第一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第二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第三名: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