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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人字第104002419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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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
    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現職臺中市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
    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三、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
    業務。
四、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究,應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其認定由服務學校依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名額,每一學校每學年
    度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員額未滿十人者,其參加進
    修名額以一人計。
(三)參加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進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應由學校以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之方式為之。
(二)以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進修方式研究進修者,應於註冊前
    ,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前往進修研究。
六、教師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研究者,不得申請公假或進修
    補助費用,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進修研究期間如下: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星期酌予公假一日或二個半日。但學校
    教學或業務仍應親授或自理;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
    應依規定返校處理,進修期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有延長
    必要,須經服務學校同意,並以一年為限,且配合學期辦理。但自行
    申請國外全時進修,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
(三)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國內進修研究,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
    原則下,由服務學校視實際需要核予公假。但進修單位未排課時間應
    返校處理公務。
(四)教師進修研究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後變更進修研究
    方式。但應以學期為單位。

八、進修研究教師之義務如下: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
    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
    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格式如附表一)。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進修期滿後應繼續於原學校服務,其服務義務
    期限為留職停薪之期間;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限
    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三)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辭聘或
    調任其他縣(市)服務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
    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再申請進
    修研究者,於將來取得學位後應履行前後進修研究學位累計應服務之
    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之復職,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
    ,並配合學期辦理。
九、經費補助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十、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應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
    之規定確實審核,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列冊(格式如附表二)彙報本府
    教育局備查。

十一、校長之進修研究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報本府教育局核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