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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中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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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有議員席次三席以上之政黨
,得在本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符合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政團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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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依照行政院頒訂事務管理手冊
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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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
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
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會得收回辦公室或停止供應設備與
水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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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期間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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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一黨團或政團議員人數未達第二條規定時,辦公室即由本會
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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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各組室會,應全力協助各黨團運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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