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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健康藝廊展示區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秘字第 1000800279 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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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美化辦公環境、培養員工知性教
    育、提供民眾優質洽公環境與建立展場良好管理使用制度,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健康藝廊展示區」(以下簡稱本藝廊)
    係指位於本局4樓走廊,可供展覽使用之場地。
三、本藝廊展出作品(如國畫、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砂畫
    、攝影、雕塑品、綜合媒材及收藏品等類作品)之創作內容、媒材不拘
    。惟如係懸掛牆壁之作品,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
四、作品展覽時間應在本局上班時間內,展期原則以3個月為限,若經本局同
    意,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展期結束時陳列作品即下展,並且通知展出
    者擇期將作品攜回。
五、申請展出者如為局外人士,作品以作者本身之創作為限,其申請資格為
    熱心推廣藝文活動人士或團體,展出者須於展出日前20天向本局秘書室
    填具申請表,經本局審核同意後,以無償方式提供場地展示;有關展品
    之裝框、包裝,擺設原則上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本局配合辦理,而展品
    之安全維護,由本局秘書室負責。
六、凡提供展品供本局展示者,相關之運送、運輸等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
    責。
七、使用本藝廊辦理展覽,除上開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展出者如無
    故不履行者,本局有權立即停止該項展出:
    (一)需自行印製文宣時,其資料內容須事先與本局商議。
    (二)展出者不得改變展覽場地現有之設施,如有必要,應事先與本局
        協商,未經協商而發生損壞時,應負修繕之責任。
    (三)展覽現場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亦不得有危及展覽空間及
        參觀民眾安全的展示,本局若認為有上述顧慮時,得主動排除之或
        通知展出者改善,如未改善,本局得結束該項展示;有關展示作品
        之清潔維護由展出者負責。
    (四)展覽期間現場禁止任何標價或商業行為,惟可標示作者之介紹與
        連絡資料。
    (五)如有辦理開展茶會,以使用4樓為限,藝文展示現場不得擺放食物。
八、為鼓勵本局員工展現才華,共襄盛舉,並凝聚向心力,各單位主管得邀
    約所屬提供自身收藏或創作供展示,凡提供之員工,為獎勵其貢獻,得
    列入當年度年終考績之參考;而該項作品如同意由本局收藏者,得由本
    局負責裝框裱褙。
九、展覽期間展出作品,如有毀損或遺失,每件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1仟元
    為限。
十、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