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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臺中市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之 流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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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學校、機構,指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收受兒童補習班、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本要點所稱兒童,指 在學校、機構就學、托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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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機構於發現兒童有腸病毒、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 似)感染案例時,應將該兒童為適當之處理及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 其請假一星期至二星期,同時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主管機關在國民小學、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及幼兒 園為本府教育局,在托嬰中心為本府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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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機構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應即停課,並同時通報各
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前項所稱停課停托標準如下:
(一)托嬰中心、幼兒園、一至二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二年
級以下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
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
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
少連續七日。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成立腸病毒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後,三至六
年級之國民小學、收受國民小學三至六年級兒童之補習班及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班),同一班級一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含)兒童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均含疑似
),應予停課停托;停課停托天數至少連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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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機構有兒童感染腸病毒時,應即進行該班級之環境消毒;腸病 毒疫情已達停課停托標準時,轄區衛生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學校、機構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督促學校、機構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學校、機構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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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機構於停課停托期間,如再有腸病毒個案發生時,則該腸病毒 兒童仍需請假一至二星期,其餘兒童停課停托期滿即可先恢復上課收 托,並通報各該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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