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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金分期繳納事宜,特訂定本
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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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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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應繳回饋金總金額超
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就超過部分繳納義務人得向本局申
請分期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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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分期繳納回饋金以三個月為一期,應按年息百分之一加計利息
,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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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依本辦法辦理回饋金分期繳納之義務人,應提供對價等值擔保
品與本局訂定分期繳納契約後始得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
照。
前項擔保品以銀行定期存單、國庫債券、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
或銀行履約保證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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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回饋金分期繳納義務人不依契約規定期限繳納者,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加計遲延利息,如連續二期遲延繳納時,視為全部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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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市其他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開發之相關回饋金、代金
及開發影響費準用本辦法分期繳納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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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