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獎勵同仁積極主動負責態度及激勵士氣,提高工作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如經財政部年度稽徵業務考核評定績效優異,核發團體獎勵金,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對象
實際參與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正式人員、臨編書記、約聘人員、約僱人員、臨時人員、司機、技工及工友。
|
|
|
|
四、 基準
以辦理財政部稽徵業務考核年度截止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在職人員為分配基礎。
|
|
五、 分配方式
(一)局長按核定稽徵業務考核團體稅務獎勵金總金額百分之二、副局長百分之一、主任秘書百分之一、專門委員百分之一。
(二)獎勵金總金額扣除上項金額之剩餘款按獎勵對象之人員平均分配至各單位。
|
|
六、 核發方式
(一)各單位彙整人員造具並蓋章實際參與稅捐稽徵業務考核工作之人員印
領清冊(一式三份)送企劃服務科俾彙送會計室辦理請款。
(二)秘書室事務股依印領清冊直接轉入員工薪資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