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9008370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
    條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
    中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公立幼兒園、補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國中
    部、國小部及幼兒部(以下簡稱各校)。。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公立幼兒園長期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
    先約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並檢附同意書。

八、兼任、代課教師(由校內現職教師擔任)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國民中小學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
    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臺中
    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
    規定。

九、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
    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鐘點費;非整學期兼任、代課之教師
    ,依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

十、本校專任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以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
    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鐘點費;其節數包括國定假日未實際超
    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但擔任畢業
    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超時授課節數,不包括在內。

十一、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標準如附表一,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標準
      如附表二。
十二、國民中小學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
      國定假日)。其計算方式如下:(本薪+學術研究加給)÷三十日=
      日薪。年終獎金之核發,以實際代理日數依規核計。
   國民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校日起至上
      課結束之日或實際離職日為止,按月核支,第一個月於到職日起三
      十日內核支,其後各月於當月月初發給。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待遇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相關規
      定辦理。
十三、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四、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獎懲比照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十五、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儲金提撥
      ,由學校(總務處或相關人員)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補充規定審核,經校長同意聘
      任後造具名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七、學校聘任退休教師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在教師編制員額數百分之八內,依下列規定改聘
      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其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
      時人員協助教學:
  (一)學校所控留之專任人員經費,應全數用於上開改聘或進用之人
          員。
  (二)所授科目與時數,應依教育部訂頒標準辦理,同班同課程以一
          人兼授為原則。
  (三)聘用之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其他輔助教學工
          作之臨時人員之鐘點費,採實授實支方式支付。

十九、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