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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市立學校教師甄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0002368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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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接受本市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辦理教師甄選,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設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受託辦理有關教師甄選工作,其職掌如下:
(一)審查甄選簡章。
(二)試務工作諮詢。
(三)審議錄取名單。
(四)其他有關教師甄選相關事宜。
三、前點聯合甄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本局局長(兼任主任委員)、副局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業務主管科(室)科長(主任)、人事室、政風室及承辦教師甄選試務工作之國中、小學校長各一人。
(二)聘(派)兼委員:專家學者三人、校長三人、教師三人及家長二人。
四、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本委員會於該年度教師甄選工作完成時即解散之。
六、本委員會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各缺額學校應依本局協助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本市及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之規定,接受各類來源師資後,所餘之缺額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本局辦理甄選。
八、經本局公開甄選合格之人員中,各委託學校校長應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聘任。
前項人員除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情事之一者外,均應予聘任。
九、各校於每年八月二日以後所出之缺額,不得列入當年度教師甄選之缺額。該缺額由各校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教師,於下學年度再行補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