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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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理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暨所屬機關電腦機房安
全,並有效應用電腦有關設備,確保電腦系統與資料庫正常運作及機
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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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政局所屬機關管理使用電腦,得參照本要點,衡酌機關業務需要自
行訂定管理、使用規定,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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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及相關文件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並視需要修正文件內容,各項
紀錄表單均應裝訂成冊,或以應用系統線上簽核管理,易於辨識及檢
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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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電腦機房、資訊及網路等各項設備,應與廠商訂定維護合約,並依合
約規定要求維護廠商維護保養,且開具維護記錄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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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項維護合約中之維護標的應明訂服務水準及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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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房維護合約標的物應包含電力(含用電安全檢查)、空調、門禁管
理、消防及環境監控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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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資訊及網路設備維護合約應包含電腦機房內主機、伺服器、網路設備
(路由器、防火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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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電腦機房內應設置電腦作業相關業務單位及廠商之電話聯絡表,以利
作業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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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作業程序、應變機制或處理相關措施,
依規定進行資安事件通報,製作紀錄裝訂成冊,並每年實施應變演練
,保存演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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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人員及密碼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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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政局電腦機房之主機及週邊設備相關設施由資訊室負責管理,並設
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即值班人員)負責管理;機房管理員及其代
理人依值班表排班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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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房管理員設有專人代理,機房管理員因故未能執行任務時,由職
務代理人代行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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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房管理員及其代理人應參加內政部或相關單位舉辦之相關教育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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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房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 統籌機房及電腦設備之管理維護工作。
(二) 網路防火 牆應設定安全規則以區隔內外網路服務之使用。
若需變更防火牆規則,應填寫防火牆規則設定申請表 (附
表十一 )。
(三) 資料庫及檔案使用權限與檔案加密保護措施。
(四) 負責主機、網域、網路設備之特殊權限帳號通行密碼管理及
組態設定。其代理人皆應知道主機、網域、網路設備之通行
密碼,該等帳號密碼不共用。
(五) 排定每月機房值班人員輪值表(如附表三)。
(六) 操作系統、應用系統、套裝軟體安裝與更新之執行或督導。
(七) 電腦硬體之裝置、配線、配電工程之協調與督導。
(八) 新進/離職人員領用/繳回機房門禁卡,應填寫「機房門禁感
應卡領用/繳回紀錄表」(如附表十),確認卡片功能啟用/失
效,並陳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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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日機房值班人員,配合機房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機房電源、空調與主機之開關及機房門禁之管理。
(二)檢視電腦設備運作,控制機房之各項設備及其清潔維護管理。
(三)電腦設備、運作故障之排除或聯繫處理。
(四)資料備份。
(五)機房施作工程之督導
(六)確實填寫「機房工作日誌」記錄各項機房活動,以及機房活動
所應填寫之其他紀錄,如電腦機房進出人員登記表、電腦設備
維修紀錄表、資料備份紀錄表、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
件管制申請紀錄表、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一
、二、四、五、六及七)。相關紀錄表單應裝訂成冊,或以應
用系統線上簽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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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房重要主機、伺服器及終端使用者電腦均應啟用螢幕保護程式之
密碼鎖定功能(15分鐘以內)或不使用電腦時須退出或鎖定系統,
以防止其他使用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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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電腦設備使用者及各項地政應用系統操作人員應訂定通行密碼,並
應依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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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紀錄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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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電腦機房之管理如機房溫溼度、維護廠商進入維修或更新設備、核
心資訊設備異常或故障等應確實填載電腦機房工作日誌(如附表一)
,每週陳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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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電腦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修護,並將異常狀況、修護情形填載於
電腦設備維修紀錄表(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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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人員進出電腦機房,應經機房值班人員同意方可進入,非經同意不得
任意操作各項設備,人員進出並應填寫電腦機房人員進出登記表
(如附表二),確實填載註明具體簡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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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對維護系統及輔導作業之電腦廠商人員,機房管理員或值班人員應瞭
解其工作情形。 考量時效性,允許廠商遠端登錄維護時,應填寫廠
商遠端維護申請表 (如附表八 ),陳核主管。遠端登錄作業之操作過
程須全程側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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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主機及重要設備之作業系統參數設定、應用系統程式源碼(含設
定檔)及系統日誌等重要資訊應予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份紀錄
表(如附表五),其更新亦同。備份媒體應分置不同建築物異地存
放並於攜出存放時登錄於「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
紀錄表」(附表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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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地籍資料庫應每日下班後做全備份並記錄於資料備份紀錄表(如附
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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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項資訊資產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製作資訊資產清冊。應用系統及
套裝軟體光碟或相關電子檔案資料、各類軟體之文件(包括授權書
、相關說明等文件)除規劃存放空間妥為存放,亦應列入資訊資產
清冊列管。該資產清冊所有資產於機房管理員或代理人異動時列為
移交清冊並逐項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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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帳號新增或異動時應由業務單位主管核准
後,向資訊單位提出申請,並定期檢視使用者帳號管制情形以確保
系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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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項地政應用系統使用者操作產生問題時,機房管理員應協助處理
並紀錄於使用者問題及處理情形紀錄表(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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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機房各項資訊設備、作業文件報表及重要儲存媒體之攜出攜入,應
填寫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如附表六)
,並經核准後方可攜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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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電腦機房內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吸煙及使用電熱器具,不得攜入
食品、飲料及具有影響電腦運作之物體(如:含有磁性、靜電之物
體),並嚴禁存放易燃物及具揮發性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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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電腦機房應裝設專用門鎖、空調、除塵、除濕、防曬、煙火感應器
、特殊防火、緊急照明、門禁管制及環境監控等設備。各項設備若
有故障無法排除時,應儘速通知廠商維修。環境監控若有發出異常
警訊時,應依環控異常處理程序適當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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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電腦機房之供電,應與一般辦公室電源分開,單獨設置配電盤
,為確保供電品質及防止長時間斷電,應加裝不斷電設備及獨
立之發電機組。發電機應每月測試啟動,且不斷電系統應每年
與發電機組進行演練,演練紀錄應填載於機房工作日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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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各使用者端之專用電腦插座,不得插接使用於其他非電腦之電子產
品;電腦機房主機應採用雙迴路供電並連結不斷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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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應設置二組以上獨立之空調設備,並互為備援,其設定應隨時符合
電腦設備安全需求之溫、溼度標準。其相關之儲水槽、散熱水塔、
室外機等配備,應併同空調主機納入管理,定期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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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資訊儲存媒體(含備份媒體)應設置專用儲存櫃妥善存放,除機房
管理員外,其他人員非經同意不得取用,並應以「電腦設備、磁性
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紀錄表」(附表六)登記備查。其儲存場所,應
注意溫、濕度控制及磁場效應,並應有專用之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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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體環境及資訊安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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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機房重要伺服器及終端機使用設備之個人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並設
定線上即時(或離線每 2週)更新病毒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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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機房重要伺服器應建立系統修補程式更新機制,若因應用系統功能
受限,無法即時更新,應記錄處理說明並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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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連結全國地政資訊網路(GSN/VPN)網段之各項設備應與其他網段
實施安全隔離機制。IP位址應列冊管理,嚴禁私接任何上網機
具。並應繪製其網路架構圖,經主管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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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各單位資訊設備報廢經簽准後,應通報資訊室(課)將其儲存媒體
之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有版權的軟體移除後格式化或進行消磁、
實體破壞等,其處理情形由資訊室(課)處理人員詳填「資訊設備
(媒體)報廢處理紀錄表」(如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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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公務用隨身硬碟需經資訊單位登錄使用者資料始能啟用,未經登錄
的隨身硬碟嚴禁使用公務用電腦,如有異動亦需通知資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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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使用網際網路或下載檔案,不可影響公務運作,嚴禁使用類似P2P
下載分享軟體。於網路下載檔案後開啟時或收發電子郵件時,倘
發現異常應即通報資訊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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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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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地籍資料庫主機應設定禁止使用root、oracle等特權帳號進行
遠端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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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不得攜入機房。連接地政內網之資訊設備禁止
開啟網路分享,並不得使用無線網路(Wi-Fi)、行動通訊網路及其他
無線通訊功能如紅外線(IrDA)、藍芽(Bluetooth)、近場通訊(NFC)
等,以避免遭受中間人攻擊(Man-in-the-middle)或竊聽。行動裝置
(如筆記型電腦及隨身碟)不可直接連接地政內網,須先以最新病毒
碼掃毒且關閉Wi-Fi等無線連網功能後,透過操作區網段間接存取地
政內網之設備,並須全程側錄且記錄於「電腦機房工作日誌」(附表
一)及「電腦設備、磁性媒體及重要文件管制申請紀錄表」(附表六)
。行動裝置離開視線時,須鎖定螢幕,以防止未授權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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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由上級機關統一開發交付使用之系統軟體、應用軟體,不得自行
更動,若有更改需求應依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統一處理,並依發交
情形於要求期限內完成最新版本之更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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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 地所每年辦理地籍資料庫重整時間,由地政局彙整後通知內政
部地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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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自行或委外開發之應用系統軟體,應經資訊室(課)同意後,方
能正式安裝於全國地政資訊網路網段設備中運作,其維謢、更新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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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非經合法授權及與業務無關之軟體,不得安裝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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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有關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如涉及刑
責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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