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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置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並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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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收入
。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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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
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
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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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本基金各項補助應定期辦理評鑑,並加強監督考
核,評估成效;各項補助項目用途與核定項目不符者,主管機
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追回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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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年度預算編列及執
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
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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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
歸屬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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