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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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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
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
查。
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長程發展計畫之建議。
三、開發單位所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
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四、參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辦理之現場勘察及聽證或公聽會
。
五、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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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會務
,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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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
員外,有關機關代表五人,由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機關代表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
由本府就對環境影響業務具有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
或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委員會委員
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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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科長兼任,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其餘幕僚由環保局派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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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前,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後,由執行秘書
徵詢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俾分析彙整初審
意提報本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初審會議,並將初審結
論提報本委員會審查。
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成員互
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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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依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召開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
者專家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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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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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行政程序
法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本府為開發單位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本委
員會當然委員及機關代表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委員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應將委員人數之總數扣除應迴避委
員之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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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九條條文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