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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特字第100000173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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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教師之教學與研究,提高幼兒教育品質,因應幼兒教育發展趨勢,設置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設置宗旨:
(一)建立幼教輔導機制,推展本市優質幼兒教育。
(二)推動優良教學模式,宣導政令法規,輔導園所有效經營。
(三)提供幼教資訊、優良教材教法及諮詢等服務,協助幼稚園教師及家長成長或解決疑難問題。
(四)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教學,發揮優勢能力及團隊精神。
三、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提供適性教育及提昇幼兒教育教學品質。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種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內涵。
(三)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四)配合辦理幼兒教育訪視及巡迴輔導。
四、輔導團組織:
(一)置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副局長兼任,襄理團務;置輔導委員四人,由督學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幼兒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導團業務。
(三)置幹事一人,由本局幼兒教育科承辦人兼任,負責執行輔導團業務。
(四)置召集人一人,遴選聘用專任輔導員四人、兼任輔導員二十五人,研究員二至五人,由本市公私立幼稚園優秀教師兼任。
五、輔導團召集人由本局自各公私立學校(園所)首長中遴選兼任。
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具備三年以上之幼兒教育教學經驗,且服成績優良。
(二)服務各公私立幼稚園年滿二年以上之園長、主任,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幼兒教育相關領域具備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者。
召集人及專(兼)任輔導員均為一年一聘,且為無給職,應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並接受輔導專業成長進修課程。
前項人員服務績優者得續聘之。
六、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及研究員權利義務:
(一)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二)公立幼稚園合格教師擔任專任輔導員者,得以全時公假辦理輔導團業務,兼任輔導員者支援辦理輔導團業務時間得以公假登記;公假期間之課務學校(園所)得以代理(課)方式辦理。
(三)專(兼)輔導員應策劃、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應進行課程設計、輔導教學(教學示範、專題演講)、行動研究及教學視導、諮詢服務等,兼任輔導員應協助策劃、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配合專任輔導員進行實際巡迴輔導工作。
(四)專(兼)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察之權利與義務。
(五)輔導員應接受持續之培訓。
(六)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請領講師鐘點費或差旅費。
(七)輔導團團員工作績效優良者從優獎勵,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專案辦理獎勵。
(八)輔導員參與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得依其甄試計畫積分採計方式優予辦理。
七、輔導方式:
(一)輔導與教學:依學校需求實施訪談諮詢、專題演講、課程規劃、個案討論、教學演示等,並進行座談與經驗分享,協助教師解決各項疑難問題。
(二)研發與推廣:辦理教材研發工作、蒐集教學資源及引介優良教學法,推廣供幼稚園教師教學參考。
(三)入園服務與訪視:輔導員以巡迴輔導之方式進入園所實地了解教學狀況,並針對行政管理、教學活動、衛生環境提出建議,期能促進教學正常化。
(四)諮詢與輔導:透過入園服務,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透過電話諮詢及輔導員電子信箱等諮詢方式辦理。
(五)自我評鑑與省思:每一學年由各輔導員提出年度工作報告與自我省思與建議,提供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參考。
(六)追蹤與輔導:依據先前入園服務與訪視之園所改進紀錄,組成輔導團研發會,針對特別需要改善之園所進行追蹤輔導。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暨教育部補助專款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