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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管理中正堂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秘字第1000800385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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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中正堂之使用管理,並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其他機關、團體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正堂除供市政府所屬局、科、室免費使用外,其他機關、學校、社團等,凡其所辦活動經填具申請表送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核准後始可使用。
三、使用中正堂時間以「場」為計算單位,分上午、下午、晚間3種,其起訖時間及費用如下:
(一)會議:
1.
上午
1,500元。
3.
上下午連續
2,500元。
2.
下午
1,500元。
4.
晚間
3,000元。
(二)表演、比賽、歌舞、電影:
1.
上午
1,800元。
4.
晚間
3,000元。
2.
下午
1,800元。
5.
排練預演
600元。
3.
上下午連續
3,000元。
 
 
 
(三)使用不計場次按日計收使用冷氣設備費 2,500元。
(四)使用不計場次按日計收使用音響設備費 300元。
(五)使用不計場次按日計收清潔維護費 600元。
四、使用中正堂應繳交保證金(保證金金額同使用費),於活動完畢後,對借使用設施如損毀或短少情事,應負賠償之責,若無上述情事則全數退還。
五、使用中正堂經主辦主管單位核准後,需將應付費用一次付清,所收費用解繳市府公庫。
六、使用中正堂經主管單位核准後,如本局需臨時使用,得將原排定使用時間延後或予以取消。
七、使用中正堂時間經主辦主管單位排定後,如需變更,須徵得主辦主管單位同意在排定時間內使用,若不需使用已付費用不予退還;若屬天然災害則不在此限,但由於前條原因由本局取消借用者,全部退還。
八、市政府所屬局、科、室得免費借用中正堂,然須10天前通知主辦主管單位,以便安排。
九、使用單位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依規定須繳納稅捐者,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繳納。
十、使用中正堂所需之佈置,由使用單位自理,使用後應恢復原狀。
十一、使用中正堂應嚴守時間,並應注意維持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
十二、使用中正堂對於建築物及各項設備,應妥為維護保管,不得黏貼標語、傳單、海報、膠帶或打釘子等。
十三、使用中正堂須遵守左列各項規定:
(一) 舉凡表演戲劇、歌舞、各項比賽等,須印發入場券者,均請使用單位自行先送稅捐稽徵處依法驗印。
(二) 舉辦前項活動,須於10天前將節目內容送本局存記。
(三) 入場人數不得超過座位數,並不得增設座位。
(四) 非演員不得進入舞台及化妝室或其他辦公室,以維護中正堂安全。
十四、使用中正堂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得予拒絕或中途停止其使用,已付費用不予退還。
(一) 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 使用演出內容與申請登記事由不符者。
(三) 演出內容有妨害善良風俗者。
(四) 不遵守時間任意延長者。
(五) 不遵守本要點規定者。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