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就讀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中字第100009092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追蹤輔導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
學生復學,協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
三、中輟生復學就讀原則如下:
   (一)學校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不得拒絕,並應積極協助辦理復學相
         關程序。
   (二)中輟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中輟時間未達
         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一年以上者,銜接原中輟年級
         ;年齡已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三)學校輔導室得針對中輟復學個案基於輔導需求,邀集家長、導師
         、教務處、訓導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
四、中輟生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由
         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
         成績。
   (二)中輟生復學後,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得
         針對特殊個案另訂補充規定辦理。
   (三)中輟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五、學校輔導中輟生復學之方式如下:
   (一)學生完成復學手續後,至學校輔導室報到,輔導室應指定專人協
         助學生適應復學生活,並依據個案情形進行一日至一星期之復學
         輔導課程。
   (二)國中附設補校班級學生數未超過三十名時,得提供中輟復學學生
         暫讀,但每班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三)學生暫讀時間之長短,由學生個別生活學習評量表現決定之。
六、學校輔導中輟生復學之分工如下:
   (一)輔導室應協助個案心理輔導、學校適應及親師生溝通;教師及學
         務處無法處理之個案,應由輔導室安排諮商輔導及生涯、生活、
         學習輔導等課程活動。
   (二)學務處應輔導個案服裝儀容、生活常規、外顯性行為。
   (三)教務處應協助個案班級就讀、成績處理、學習適應及補救教學。
   (四)導師於復學輔導期間,應每日與個案會談,並輔導其適應學校及
         班級生活。
   (五)任課教師應協助個案課程學習,並協助辦理領域(學科)之成績
         評量,提供學生成績資料。
   (六)認輔教師應與個案晤談,至少進行二星期,每星期至少三次,以
         協助個案適應學校生活。
七、年齡未滿十五歲之國民中學中輟生暫讀補校規定如下:
  (一)申請對象:就讀之學校已設有國中附設補校之國民中學中輟生。
  (二)申請流程: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暫讀補校,經輔導室及導師
        查核認可後,填寫暫讀補校轉介單,並提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
        會議討論。
  (三)學籍歸屬:暫讀補校學生,學籍仍設原校原班。
  (四)個案輔導:暫讀補校學生應列入個案輔導,由原班導師、輔導老師
        、學務人員及補校主任、導師共同負責輔導。
   (五)暫讀補校學生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1.以回原班參加定期考試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以補校考試成
           績認定。
         2.藝術與人文領域成績以作品為考核依據,但情形特殊者,得提請
           中輟學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認定。
   (六)暫讀補校學生以暫讀二個月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應召開中輟生
         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評估。前項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輔導會議,
         由該校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導師、輔導老師、
         補校主任、補校導師組成之;召開會議時,由校長擔任主席。
八、中輟學生復學就讀輔導流程如附件。
九、協助中輟生復學之人員,依下列規定予以敘獎:
   (一)輔導中輟生復學三個月以上,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者,導師
         、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一次。
   (二)輔導中輟學生復學且順利畢業或結業,且成效良好,有具體紀錄可查
         者,導師、認輔教師、行政及替代役人員各嘉獎二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