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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社字第10000878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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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國小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
    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市國小補校學生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上,無入學資格限制。由學校予
    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其學號比照臺
    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關學號規定辦理。
    國小補校學生復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或因兵役致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入
        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因退學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三)前二款規定以外原因致國小肄業,年滿十二歲者,申請復學,得
        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國小補校學生轉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轉學應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一學期內以轉
        學一次為限。
    (二)各補校註冊前,遇學生申請轉學者,學校不得拒絕,學生領取轉
        學成績證明書後,欲回原校就讀者,於原校開學一個月內,且原
        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三)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四)轉學生證件之審核,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證。未經繳驗
        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籍。
    國小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
    (二)學生同時在二校註冊。
    (三)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
    (四)學生曠課或逾期未註冊,累計達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
        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四、成績畢業及修業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學生各項成績畢業事項,依臺中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
        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事宜,除全銜外,比
        照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辦理。
五、下列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
    (一)學籍表。
    (二)畢業生名冊。
    (三)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下列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應保存十年:
    (一)新生入學名冊。
    (二)轉入學生名冊。
    (三)學生異動表。
    (四)學校概況表。
    (五)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
    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報
    備及查明責任,並於一個月內向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影印
    補全。
六、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由學
    校核對,學校應將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報本局備查,學校如發現學
    生學籍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七、報核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局備查,入學證件應由
        學校妥為保存至學籍核定後始可發還。
    (二)轉學生入學名冊: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局備查,入學證件由
        學校核定。
    (三)畢業生名冊: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局備查。
八、國小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日)校保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