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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執行違章建築之拆除事項,特訂定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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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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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違章建築拆除達不堪使用尺度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水泥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版,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
(不含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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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要構造拆除後,雖未符合前條標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
,得免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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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除屋頂、樓版、樓梯、圍牆外,如經本局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
實際情況已達不堪使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再予執
行:
一、基於拆除技術或拆除安全考量。
二、拆除行為有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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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違章建築經本局認定拆除達不堪使用後,如有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或都市觀瞻者,應全部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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