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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研綜字第101018995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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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訂定本府中程施政綱領,作為未來永續發展及提升城市競爭力策略方針。
(二)各機關應依本府中程施政綱領、未來願景、存在理由及信念,進行前瞻環境分析,檢討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資源分配,確認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規劃中程財務需求,擬訂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並傳送電子檔及附書面一份。
(三)研考會彙整前款之草案後擇期召開臺中市政府施政計畫及績效評估小組會議,聯合審核中程施政計畫草案。
(四)研考會將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審核結果函送各機關修訂。
(五)各機關依審核結果修正中程施政計畫送研考會,並傳送電子檔及附書面一份。
(六)研考會將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修正結果簽報市長核定,經核定後,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站。
三、本府應設施政計畫及績效評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九人,由研考會簽請市長就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派兼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
四、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一)環境情勢分析與優先發展課題。
(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
(三)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
(四)計畫內容摘要。
(五)計畫經費總需求表及計畫關聯表。
五、各機關擬訂中程施政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中程施政綱領所列「施政計畫目標及發展策略體系」,宜以本府整體立場,依各類發展需求之優先順位綜合評估結果予以擬定。
(二)參酌市長政見、各機關市政白皮書、民意調查結果、地方永續發展指標及地方競爭力評比指標等重要文件,進行相關內、外部環境變遷趨勢分析,指出未來四年所面臨的機會、威脅及組織所擁有的優勢、弱勢,並評估各項業務發展需要之先後緩急,扼要撰擬「環境情勢分析與施政總目標」。
(三)依據中程施政綱領「環境情勢分析與施政總目標」,參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與資源分配檢討」,考量財政及其他各類發展限制因素,並依據施政績效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訂定機關之「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就中程施政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果(益)審議評估原則及基準。
(四)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應採機關整體觀點,依據策略績效目標,進行選擇性之重點方案規劃與組合,並以跨年度、重要創新之計畫型或策略型業務為優先,排除經常性業務。
(五)依策略績效目標研擬重要社會發展及公共建設等計畫。
(六)中程施政計畫之內容,應依策略績效目標別彙編,包含「計畫名稱」、「計畫內容摘要」,其中「內容摘要」並應就個別中程計畫之整體內容及相關執行機關、執行方式、工作要項、數量、執行地點、預算規模、服務及工作產出等擇要以條列式列明。
(七)各策略績效目標項下,應對各計畫排列優先順序,依序號排列,優先者置於前。
(八)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所列各項計畫,應符合中央政府政策及市長政見。計畫內容應切實反映本府未來業務調整方向與重點,並能有效達成本府中程發展目標與策略。
(九)配合本府中程財政目標、中程資源分配方針,並考量過去計畫執行成效、未來四年可用財源與財政負擔能力、中程收支規模及各年度收支成長推估,規劃各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中程經費總需求,並依計畫性質標明為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計畫。
(十)各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標之各年度經費估算,應填列「計畫經費總需求表」,經費估算內容應包含各類用途別的經費需求(含經常門及資本門支出),一般經常性而非專案計畫之支出者以「其他」項目列計,以供審議(核)之參考。
(十一)中程施政計畫之擬定,應考量環境影響層面,如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依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辦理。
(十二)中程施政計畫,應與相關計畫間有效整合,其內容不得超出本機關之職掌範圍。凡本機關或其他機關在時間先後、空間配置或功能依存上有關聯而需相互協調配合之計畫,應填列「計畫關聯表」。
(十三)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七、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一次為原則。但各機關得因應環境變遷與政策調整等需要,報府修訂之。
八、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之作業分工如下:
(一)各機關:負責研擬該機關之中程施政計畫草案。
(二)財政局、主計處:除負責前款規定外,並另負責研擬經費面向之通盤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及檢討相關資源分配及中程財務之估算與檢核。
(三)人事處:除負責第一款規定外,並另負責研擬人力面向之通盤策略績效目標與衡量指標,及檢討相關人力資源配置。
(四)研考會:除負責第一款規定外,並負責統籌及協調相關業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