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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中市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 之推動、規劃、協調相關業務,特設臺中市政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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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相關業務推動、規劃、協調事項。 (二)有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建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客家多功能文化園區興建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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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 副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局處指派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代表 一人派兼之: (一) 財政局 (二) 經濟發展局 (三) 建設局 (四) 交通局 (五) 都市發展局 (六) 觀光旅遊局 (七) 環境保護局 (八) 文化局 (九) 地政局 (十) 法制局 (十一) 主計處 (十二) 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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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規劃暨推展組組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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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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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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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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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於召開委員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單位代表或本府各相關單位,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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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專家學者得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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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