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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作物之補償評價事
宜,特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二條規定,設臺中市特定疫病蟲害作物
補償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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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特定疫病蟲害作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植物防疫檢疫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之感受性植
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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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為辦理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價格之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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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八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農業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農業部臺中區農業改良場代表一人。
(二)農業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五)發生所在地區公所代表一至三人。
(六)臺中市產業界(依作物別)代表一至三人,至少包含一名農村婦女
。
本會委員任期自聘(派)日起至完成該次特定疫病蟲害作物補償價格
評定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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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農業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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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辦理現場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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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業局應依下列原則先行查估補償價格並作成紀錄後,再送本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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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價格不得超過臺中市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
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二)未列入作物種類名稱且經本會認為不能歸類於其附註規定及其他
項目者,參照作物生產成本估算。
(三)對於管理不善或有其他足以降低其產量、品質或市價之因素者,
應以百分比方式給予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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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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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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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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