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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執行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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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獨資合夥商號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表:
行業別 | 裁罰 對象 | 違反事實 | 法條依據 |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 裁量基準(新臺幣)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以上 | 視聽歌唱、舞廳、舞場、三溫暖、特種咖啡茶室、酒家、酒吧等七種行業 | 行為人 | 未經設立登記即行開業,經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 | 第四條 第三十一條 | 其行為人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三萬元 | 四萬元 | 五萬元 | 負責人 | 逾越申請登記期限。 | 第三十三條 | 其商業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一千元 | 三千元 | 五千元 | 電子遊戲場業 | 行為人 | 未經設立登記即行開業,經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 | 第四條 第三十一條 | 其行為人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三萬元 | 四萬元 | 五萬元 | 資訊休閒業、飲酒店業 | 行為人 | 未經登記即行開業,經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 | 第四條 第三十一條 | 其行為人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一萬元 | 二萬元 | 三萬元 | 負責人 | 逾越申請登記期限。 | 第三十三條 | 其商業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一千元 | 二千元 | 三千元 | 一般行業 | 行為人 | 未經登記即行開業,經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 | 第四條 第三十一條 | 其行為人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一萬元 | 一萬五千元 | 二萬元 | 負責人 | 逾越申請登記期限。 | 第三十三條 | 其商業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 一千元 | 一千五百元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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