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係指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月退休(職)金、存款利息、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之總額。其工作收入、其他收入計算規定如下:
(一)全家人口之工作收入應以實際收入計算,有工作能力而未能就業者之收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計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國中、國小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薪資(餉)證明單者,薪資所得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算。
(三)如無薪資所得資料者,依行政院勞委會最近一年公布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之平均薪資計算,如上述報告未列職類別者,一律以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計算。
其他收入計算規定如下:
(一)無工作能力者之認定依照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規定辦理。但有實際所得者,仍應計算其實際所得。
(二)全家人口中無實際工作但查有上年度之申報所得者,應檢附離職證明或足以證明目前無實際工作之相關文件佐證後,以基本工資計算。
(三)具領月退休俸人員以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計算,但未能檢附該證明者,以存摺取代,以最近二期應領金額計算,半年領一次之退伍俸亦同。
(四)申請人戶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無工作收入之在學生應檢附 學生證影本,視為無工作能力者,但有工作收入依實際收入計算;就讀大學校院學生、碩士班領有公費者以不在家人口計,但領有研究費、助理費等屬於工作性質收入,應計算收入及人口。
(五)應屆畢業之學生新投入就業市場尚未穩定就業者,以臨時工(每月基本工資換算二十日工作天薪資)人口計算每月收入。
(六)戶內人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查明有無工作、是否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有工作者依實際工作所得計算,輕度身障者如無固定工作者其收入以臨時工計算。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若查無實際收入可不列計。
(七)營利所得依實際查調資料計算。
(八)申請人及戶內人口之財產為公共設施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前,經查明該土地卻無法出售或做其他用途使用,若有收益應併計家庭總收入,且徵收後,補償費亦應併入收入列計。
(九)土地為道路用途,檢附土地「道路用地」證明或其他所有權狀地目登記為「道路用地」者,得不列入計算,若有收益應併計家庭總收入,且徵收後,補償費亦應併入收入列計。
(十)申請人擔任寺廟管理人,以其名義寄存之寺廟存款如能提供稅捐稽機關證明寺廟存款利息非其個人綜合所得者得不列計入。
(十一)神職人員、僧侶與帶髮修行者其收入應向所屬教堂、寺廟查詢,依實際所得計算。如查無工作收入者以臨時工人口計算每月收入。
(十二)申請人或其家屬擁有田產者,請依臺灣省各縣市別平均每戶農家所得一覽表辦理,如未實際從事農業者,則比照國有地出租計算其租金收入,計算公式如下:(土地公告現值乘百分之五)除十二個月等於每月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