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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課字第113007434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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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帶動教育革新,建構與完善本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體
    系,輔導本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國民教育輔導團健全發展,協助本
    市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落實傳達課程政策,以有效提昇國民教育品
    質及本市國民中小學師資素質,特設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
    ),隸屬教育局,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工作目標如下︰
(一)輔導學校落實執行國民教育相關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輔導學校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教學效能。
(三)強化學校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學習品質。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團長二人,由兩位副局長
         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課程教學科科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至三
         人,由課程教學科人員兼任。
   (三)置輔導委員若干人,由本局督學兼任或遴請學者專家擔任。
   (四)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本局遴請學者專家擔任。
   (五)置榮譽課程督學若干人,遴請具備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教育
         人員擔任。
   (六)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至少各二人,由具備課程與教
         學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七)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輔導團幹事若干人,由教師調兼。
   (八)輔導團應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
         小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下列人員:
         1.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三至五人為原則,遴請國民小學或
           國民中學校長擔任。
         2.置專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遴選教學優良之國
           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擔任。
         3.置行政輔導員一人,由召集人選派所屬學校適當人選擔任。
    前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
    為強化教學輔導體系,設置專任輔導員辦公室,提供輔導團團員執行
    任務所需之場地及設備。
四、輔導團為任務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
    (二)副團長:襄助團長綜理輔導團團務。
    (三)執行秘書:規劃輔導團之輔導計畫與督導執行。
    (四)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督導輔導計畫之執行及負責行政事
          宜。
    (五)輔導委員:指導各輔導小組工作之計畫與執行。
    (六)諮詢委員:協助各輔導小組工作之計畫與執行,並依所屬專業
          提供建議與指導。
    (七)榮譽課程督學:協助各輔導小組工作之計畫與執行,並依課程
          與教學專業領導經驗提供建議與指導。
    (八)課程督學:協助課程與教學政策之策劃、推動、執行與省思。
    (九)輔導團幹事:襄助課程督學策劃、推動與執行課程與教學政策
          。
    (十)輔導小組召集人:擬定學年度工作計畫與領導各項工作確實執
          行。
    (十一)輔導小組副召集人:襄助輔導小組召集人擬定學年度工作計
            畫與領導各項工作確實執行。
    (十二)專任輔導員:統籌規劃與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研究
            等各相關工作項目。
    (十三)兼任輔導員:執行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研究等各相關工
            作項目。
    (十四)行政輔導員:襄助輔導小組召集人執行學年度工作計畫及負
            責行政事宜。
五、輔導團工作項目如下︰
(一)宣導國民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協助規劃學習領域教材教法研究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三)輔導學校強化學習領域小組之運作,發揮教學研究功能。
(四)輔導學校辦理教學演示,分享教學經驗,提升教學效能。
(五)協助學校推展課程與教學輔導工作。
(六)輔導學校強化教師教學專業知能與分享教學資源。
(七)建置本市教學資源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
      之平臺。
六、輔導方式:各輔導小組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輔導
     、參觀活動、實作研習、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二)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問題座談等。
(三)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教師進
      行教學研究。
七、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依教育政策需求策定學年度輔導計畫;各輔
    導小組依據輔導團輔導計畫、學校需求、及年度推動重點,訂定小組
    工作計畫,報經本局核備後,函發學校據以實施,各輔導小組應提出
    工作成果報告。
八、輔導員遴聘資格及條件:輔導員遴選須具備五年以上實際教學經驗之
    現職合格教師資格,並具備下述條件之一:
   (一)具愛心、工作熱忱、豐富的學科知識且教學期間表現優異者。
   (二)對課程發展與教學研究具有興趣或經驗豐富者。
   (三)曾獲特殊優良教師者。
   (四)曾獲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者。
   (五)經本局推薦或其他具有特殊優良表現或貢獻,並具有證明者。
九、輔導員遴選組別如下:
   (一)國中組輔導員:語文領域國語文、語文領域英語文、語文領域
         本土語文、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
         健康與體育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科技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
   (二)國小組輔導員:語文領域國語文、語文領域英語文、語文領域
         本土語文、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藝術領域、
         健康與體育領域、綜合活動領域、生活課程及重大教育議題。
十、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審:書面審查,凡符合輔導員資格並具有本要點第八點條件
         之一者,即可進入複審。
   (二)複審:由各輔導小組依其專業所需訂定進行方式。
   輔導員遴選簡章由本局另訂之。
十一、輔導團人員之權利義務:
     (一)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輔
           導員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其服務學校應核予公假
           登記。
     (二)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得全時或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
           事輔導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
           。
     (三)輔導員得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員工作,專任輔
           導員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兼任及行政輔導員則以每
           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
     (四)輔導團人員減課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教育部專款補助經費支
           應。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輔導員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五)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
           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課程督學
           、幹事、輔導員之年資,得依相關規定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
           之教師採計積分,曾任專任輔導員及兼任輔導員並給予特殊
           加分。
     (六)全時公假支援之課程督學、幹事等人員之休假、休假補助費
           及未休假加班費等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辦理。
十二、經費:輔導團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及教育部補助。
十三、獎勵:
     (一)輔導團團員輔導績效優良者,依相關規定核予獎勵。
     (二)校內教師二人以上出任輔導團人員之學校校長,由本局依相
           關規定核予獎勵以資鼓勵。
     (三)各輔導小組對協助或接受輔導學校其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敘獎
           ,如有缺失者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