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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力字第10501069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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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聘學有專精、從政經驗豐富或社會
    賢達人士,擔任不支薪不送審市政顧問,為市政建設貢獻心力,備供
    諮詢,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不支薪不送審市政顧問,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滿三年。
  (二)曾任省議員滿四年。
  (三)曾任縣(市)議會議員滿四年。
  (四)曾任縣(市)長滿四年。
  (五)曾任政府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滿四年。
  (六)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四年以上。
  (七)大學畢業,具學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著有聲譽
        者;或具碩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著有聲譽者;
        或具博士學位者。
  (八)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四年以上。
  (九)曾任公益性社團負責人四年以上。
  (十)其他熱心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特殊貢獻,或對市政建設
        具相當熟悉度,足資市政建設諮詢。
三、本府市政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經事實認定不適任該職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