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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衛字第100001420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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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毒性
    化學災害防救計畫之執行,以降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對市民生命、財
    產及生活環境之損害,特設置「臺中市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
    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檢討協調各單位於執行關於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時所發生之
      困難。
(三)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之聯繫。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擔任;委
    員二十三人由下列人員兼任組成。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本府消防局局長
(三)本府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建設局局長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本府民政局局長
(八)本府教育局局長
(九)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一)本府經濟局局長
(十二)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三)兵役局局長
(十四)本府新聞局局長
(十五)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所長
(十六)本市各區區公所區長
四、本會報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報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環境保護局派人兼任之。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召開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各有關單位應將每年之工作督導與執行情形,送本會報研議並彙整提
    報。
七、本會報各有關單位應指派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依權責辦理本會報
    決議事項,前項專責人員如有異動應函報本會報幕僚單位予更新。
八、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