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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子郵件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綜字第100001206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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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本局員工電子
    郵件之使用,提供本局員工間業務溝通及成果分享,並基於合理合法
    使用原則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使用本局電子郵件信箱之業務承辦人員。
三、電子郵件帳號申請:
    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凡本局業務承辦人員,均得依本要點向綜合
    計畫科申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以下簡稱個人信箱)。
四、本局個人信箱容量為100MB,單一附件最大為10MB。
五、基於資訊安全及資源有效利用之考量,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依下列情
    況註銷、保留及停用:
 (一) 註銷:同仁離職三日後( 含退休人員 ),註銷其個人信箱。
 (二) 保留:因業務交接或其他需求,離職人員帳號如須保留,應提出申
      請,並以一個月為限,如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提出延長保留期限
      之申請。
 (三) 停用:個人信箱使用不當者,本局得暫停該帳號之服務。
六、個人信箱使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如有違反情事,本局得立即停止該
    帳號使用權外,並依違規情節程度,簽請懲處:
 (一) 禁止將個人帳號轉借他人使用或盜用他人帳號。
 (二) 嚴禁使用信箱從事違法行為、寄發垃圾郵件、或以任何方式影響系
      統正常運作。
 (三) 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從事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 禁止使用帳號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機密性或商業性的
      文件。
 (五) 為避免主機信箱空間浪費,使用者應使用遠端離線收發信軟體,(
      如Eudora,Outlook Express, Microsoft Outlook)收信,並請設定
      勿將信件留至Server上。
 (六) 本局公告之相關規定與措施。
      前項使用者如違規使用涉及民事、刑事及相關責任者,應自負責任
      。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